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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8: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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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在了凡四训中也有记载这段故事。
当初我也不想记时数,后来看了这个故事后,我明白原来不记时数是一种虚荣,从此之后我都很认真地记录时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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