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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评审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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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3: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评审很重要  

2012-06-04 11:43:30|  分类: 业界资讯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url=]订阅[/url]



南方都市报 2012年6月4日

 据南都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广东省政府印发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资金安排。相关通知称将“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


  在此之前,广东省社工委也首次通报,表示将向社会组织征集社会创新观察项目,并明确社会创新观察项目升级为试点项目评审将全权交给第三方,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刘润华表示,“评审过程省社工委完全没有发言权。”如果将这一系列的举动置于今年年初省委书记汪洋在省委全会上指出的,广东将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逐步转移过去这一背景来看,也就不难理解这一轮的放权与扶植政策。


  从《暂行办法》的内容看,主要涵盖的是教育、卫生、文化、社区事务、养老助残、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科研、法律、政策调研等分属五大类的领域。从规模上来看,可以说涵盖了今天社会建设的主体部分;而从社会本身的需求来看,如果能够形成较好的购买服务模式,也的确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本身。


  另一方面,《暂行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尽管各地政府竞相声称自己用了多大的比例投入于民生,但数据的不可验证性也决定了这样的声音往往会流于形式。而如果能够将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形成预算,就实现了有据可查,这对于落实政府的民生财政投入显然也颇具意义。


  不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政府毕竟握有遴选的权力,如何杜绝在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也必然成为公众所关心的事项。对此,《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同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上述做法如果能够真正启动和规范实施,结局显然令人欣慰。这是因为在社会建设的草创阶段,政府需要退为一个参与者,而真正的主体———社会组织尚未完全发育,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中间,需要一个根植于社会自身的权威能够生长出来。而第三方评审机构如果能够做到不受政府的干涉,在决策的过程中逐渐培养起自身的权威地位,对于匡正社会组织的成长和社会建设的方向,都是极为需要的。


  眼下,社会建设的难题不仅仅是资金、人员的匮乏,抑或政府本身的不愿放权,更包括作为社会自治主体的社会组织,如何在自我发育中形成一套规则,使得社会组织在面临彼此之间或者与政府之间产生争议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仲裁机制。也因为,无论从政府希望社会组织能够更为高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来看,还是从社会组织自身希望早日形成秩序的角度出发,一个中立客观权威的第三方都非常重要。


  而要尽早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现阶段政府还需要聚合更多的建议与力量。对此,我们也期待委员单位从原来的24个增加到41个的社工委能够高效履行职责,社工委将要启动的社会创新研究计划,包括与有关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社会创新研究基地,与地市共建社会创新(实验)调研基地,能够广泛地吸纳打造社会建设平台的观念与实践经验。毕竟,社会建设的大幕已经拉开,作为建设主体的社会组织固然要自我强化,作为放权者和扶植者的政府,也担负着助推社会建设的重任,不只听赞歌,重视批评性意见,当成为一种政府面对社会的常态存在。


发表于 2012-6-15 18: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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