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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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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7:53:28 | |阅读模式
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中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的管理关系。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从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分析,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就其内部来说,如志愿者组织违约时,志愿者有权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而志愿者违约时,志愿服务组织也有权强令志愿者退出志愿者组织并终止其服务。对外而言,当志愿者在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被服务对象的损失时,志愿者按照志愿者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者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损失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之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在实践操作中,通常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得而合作关系表现为三种:①重合型关系,即志愿者组织的所有员工均由志愿者构成,共同为组织目标工作。常见于志愿者组织创建初期或者由志愿者自己发起的临时性或短期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②合作型关系,即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施管理与支持,志愿者提供规范服务,并在服务中发展,达到多赢目标。常见于实施专业化程度较高、规范化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长期志愿服务项目;③游离型关系,即志愿者组织只是在有服务需要时临时招募志愿者,比如大型活动、一次性志愿服务。

发表于 2017-9-5 12:2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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