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是从剩余法的角度出发,把第三部门看作是非公非私的第三类组织。一般社会组织分成三类,政府组织(第一部门)、营利组织(第二部门)、而第三部门指包括政府与企业之外的所有类型的组织。这一概念最初是由美国学者莱斯维特提出的,他认为以往对社会组织的分类过于粗糙,即把社会组织分为两类: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实际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有大量的第三类组织,他们所从事的事情是政府与私人企业不愿意做、做不好事情。学术界把非营利组织的集合称为“第三部门”。与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相比,第三部门是一个比较中性、具有很大包容性的概念。有学者提出第三部门的十个特性:①非营利性;②中立性;③自主性;④使命感;⑤多样性;⑥专业性;⑦灵活性;⑧开创性;⑨参与性;⑩低成本。志愿服务组织是第三部门的一个部分,但第三部门的概念相对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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