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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三注意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夏宇、陆晓红)本报曾报道部分非营利社会组织面临申请免税困难的情况。昨日,广州市地税局为非营利组织顺利申请免税资格明晰了三个注意点。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如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应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其中未取得免税资格又想继续申请的,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免税资格5年期满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注意点一:
免税资格由三部门共同认定
市地税介绍,目前市内有部分非营利组织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申请的流程也不熟悉,常常误认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证照就可以享受免税资格。而实际上,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注意点二:
免税条件须同时满足
市地税还指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符合《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全部条件才可顺利获得免税资格申请。而部分民办非企业的认定申请未被通过,大多是因为忽略了这个因素。
注意点三:
符合条件的收入才可免税
一些在成功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年终结算时突然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款,便对此不解:不是已经是免税资格了吗,为何还要交税?
市地税表示,并不是获得免税资格就能所有收入都免税。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只有符合文中规定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5项收入才免税,其他收入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企业通过了免税资格认定,也只有符合条件的那部分收入才可免税。因此,已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仍应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分别列明免税收入和应纳税收入等信息。
部分公益捐赠可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重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机构向社会的捐赠,都可在一定比例内扣除。
市地税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务部门同时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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