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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我们的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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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7 08:09:58 | |阅读模式
维护我们的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jtstar 2006-01-01 08:21

人民网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周昕报道:近日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中,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环境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同时它也有很强的社会性。
  江平说,环境权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环境污染会侵犯每个人的利益。但是,我们看到的环境权和一般的民事权利有一点不同,那就是一般的民事权利是一对一,而环境权是一对多,如果你侵犯了环境权,那恐怕是侵犯一大片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权有很大的社会性,要从社会角度考虑。
  他说,上个世纪90年代召开了世界妇女大会,举行了两个论坛,一个论坛是政府论坛,另一个是NGO,大家可以看到,NGO的论坛很火。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社会的权利需要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保护,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的力量,也不能仅仅依靠某一个人的力量。
  链接:
  NGO: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的,它着眼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凡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组织即是非营利组织:
  一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积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这样才能具有契约权,并使组织的管理者能对组织的承诺负责;
  二是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但这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
  三是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须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员(原文是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
  四是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五是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物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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