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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的企业和富人投入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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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8 21: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让更多的企业和富人投入慈善事业
发表时间:2003-8-3
南方都市报社评:让更多的企业和富人投入慈善事业
南方都市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社会各界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4月30日新华社报道)。
  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防治非典的捐助办法并欢迎各界捐助后,到目前为止,国内各大企业中只有联想捐赠了1000万元。类似情况在福布斯上榜富豪中也普遍存在,其结果就是北京市收到的捐款总数截至30日才7000多万,其它地区也不理想。
  为什么在全民齐心抗非的关键时刻,企业和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会集体“失语”?民众期待这些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企业和富人慷慨解囊,回报社会,可目前这些企业和富人的行动显然不尽如人意。
  实际上,这些企业和富人们在捐款时也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他们每捐出10块钱,税务部门就可能按比例加收X块钱。捐助数额越多,相应按规定交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
  税务部门之所以这么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是如此,捐款要交个人所得税。
  “捐赠越多交税越多”所带来的抵牾之处在于:一方面削弱了捐赠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造成了近年来企业和个人捐款情况的不如人意;另一方面,社会捐助渠道的萎缩进一步加大了国家财政负担,同时也无法充分满足急需援助地区的紧急需求。 
  早在2001年,政协委员路明就提出:社会慈善事业应加快发展步伐,鼓励社会各界创办慈善机构,迅速出台《慈善法》、《捐款法》,对慈善和募捐行为进行规范,以便使慈善机构更多地发挥扶贫济困的作用。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众多国家和地区多年实践证明:通过减免所得税的方式,鼓励企业和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对各类弱势群体进行捐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调节途径,对于缓冲社会内部矛盾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任何一种法律,归根结底都是提供社会良性运行的坚实保障,最大程度地避害趋利,其实施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相对于强制性地提高所得税征缴额度,这种用免除所得税来换取企业和富人多向社会捐赠的方式显得更加灵活、更符合人的心理常态,达到一种殊途同归的效果。
  要让企业和富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味靠道德说教无济于事,而动用政策和法律调控机制,则能促使这部分能量巨大的社会资源动起来,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贡献力量。
  因此,在非典时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可冲抵当期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措施是值得称赞的,但它毕竟还只是非常时期的“暂行”办法,笔者更希望,这种以所得税调节来激发企业和个人捐赠热情、加快我国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应该制度化、长期化,这也需要我们的人大和政府为此作出更大的努力。
  □本报评论员 毕舸
  相关报道见《南方都市报》5月4日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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