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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和出租屋加价结算自来水费?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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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20:38:09 | |阅读模式
粤城中村和出租屋水价管理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牛思远 通讯员/岳佳综)为维护城中村和出租屋自来水价格正常秩序,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水价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城中村和出租屋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来水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实行面向终端用户的水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公布的自来水价格和规定可分摊的合理水量损耗之外,向城中村用水户以及房屋承租人加价结算自来水费用。
    缓解城中村供水加价过高问题拟采取2个方法
    省物价局表示,城中村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供水环节,为有利于推进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改造,城中村供水可分摊从紧控制的损耗但不得从中谋利。根据征求意见稿,缓解城中村供水加价过高问题拟采取2个方法。
    一个方法是,自来水企业对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优惠6%-10%计收自来水费用,城中村内分表用户按照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和村内分表实际计量的用水量结算水费,与自来水企业供水保持分类用水的同网同价。
    对城中村贸易结算总表给予6%-10%水价优惠,从而保持分类用水同网同价的提法,主要参考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和部分地市的现行做法。
    另一个方法是,明确规定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至村内分表用户之间的合理水量损耗率最高控制标准,城中村内分表用户按照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和村内分表实际计量的用水量加上不超过合理损耗的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结算方法及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水价优惠率或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至村内分表用户之间的合理水量损耗率最高控制标准,由各市、县(含单独定价的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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