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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日照定量媒体公益广告:互联网站不少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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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08:36:29 | |阅读模式
 作者: 王金   来源:日照网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公益广告对提高市民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市委宣传部等7部门近日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企业出资、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户外广告经营者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面积的10%。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通知》强调,市文明办要会同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认真做好对公益广告的指导、执法检查等项工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公益性广告,以供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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