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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慈善领域的政府职能亟待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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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8:18:34 | |阅读模式
 作者: 许 诤   来源:公益时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这一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引导和鼓励我国捐赠事业的发展。
  发展社会捐赠事业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政府以不断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调动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参与公益活动,提供了不断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环境。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领域获得的巨大成就,中国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有了迅速的发展。我国公益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赋予了新的要求。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安定相适应的公益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营造我国公益事业的法治环境。积极倡导社会捐赠,不断完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制度。
  具体来说,改革审批制度,建议由审批制改为准则制,建立简洁有效的慈善组织注册程序。为积极推进社会捐赠文化的发展,应采取对成立民间基金会积极鼓励的政策。简化成立民间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程序,降低目前基金会成立所设定的资金高门槛,即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可以注册设立,只需由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批,取消目前设定的有特别级别的行政部门挂靠管理的政策要求。基金会的行政化,使它在体制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体制多样化的客观情况,不能满足社会捐赠发展的社会需求。
  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政府应逐步退出“受捐人”角色,把接受捐赠和管理捐赠的职责全部交由社会非营利团体和基金会,给公益组织更大的生存空间。在这一领域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应尽快结束。这不仅有利于在公益事业上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构筑一个廉洁政府的外部环境。
  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我国公益事业在民间的发展起步较晚,面临很多新问题、新挑战。在这一方面,政府发挥其服务职能将大有作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给予社团的服务,如,定期提供对于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对政策执行中社会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采取表彰先进等有效激励等方式起到示范作用,有计划的促进该领域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加强监管,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建立由税务机关对非营利机构免税资格的审核制,免税组织独立认证制度,纳税人的普遍税务登记法,严格非营利组织纳税申报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慈善组织在合法的范围内健康发展。提倡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公益事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总之,政府在对公益事业发展的管理方式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提高政府效率。
  (作者是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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