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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出台乞讨救助规定 部门职责明确推诿将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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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8 22:38:54 |

粤出台乞讨救助规定 部门职责明确推诿将被追究

广东实施乞讨救助规定 四种情形不予救助


  (2004-02-14 08:10: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来源:北京青年报)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在几经易稿后已出台并于1月30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救助的情形和三种必须终止救助的情形。
    《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不予救助和终止救助的几种情形:
    不
予救助的四种情形: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况;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3.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4.求助者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终止救助的三种情形:1.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站而擅自离站;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
    《规定》的第十四条还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个人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05-1-8 22:38:29 | |阅读模式
粤出台乞讨救助规定 部门职责明确推诿将被追究

2004-02-12 07:13:4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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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广东“两会”期间一些市民反映,广州市一些地方强制乞讨、以乞讨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十分严重。昨天(11日),在广州团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向代表们介绍,目前广东省政府已经出台了《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记者随后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该《规定》的具体内容。《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公安、城管、财政、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范围,也对不予提供救助和终止救助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强制乞讨、以乞讨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未有明确规定。记者还注意到,一些政协委员对解决流浪乞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记者昨日(11日)从广东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政府于近日印发了《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下发到各地政府部门和机构,《规定》对民政、公安、财政、卫生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并规定了不予提供救助的4种具体情形和终止救助的3种情形。《规定》自1月30日起施行。
  五大部门职责明确
  救助经费财政拨付《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公安、城管、财政、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范围都有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对在救助工作中互相推诿或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公安、城管(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队伍)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
  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设立救助站的县级以上城市,同级财政部门也要安排临时救助经费。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予以协助。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东莞、中山市以镇为单位)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船票(凭救助站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种情形不予救助、三种情形终止救助
  《规定》还明确了不予提供救助的4种情形和终止救助的3种情形。
  不予救助的4种情形是: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形;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3.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4.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终止救助的3种情形是: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站而擅自离站;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
  根据《规定》第十四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该事先告知,救助站应及时为其办理离站登记手续。
  受助人员要建档案、救助失职要受处分
  《规定》要求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应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两年,伤亡受助人员的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规定》还要求,救助工作应接受社会的监督。救助站应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投诉箱和主管民政部门的投诉电话,对投诉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应认真调查并妥善处理。
  《规定》指出,主管民政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指出,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2、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财物;克扣受助人员生活供应品;扣压受助人员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调戏妇女;3、救助站工作人员因擅自离岗、渎职导致受助人员失踪或者伤亡的。
委员建议
  可否出台规定限制乞讨行为
  在广州的一些主要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集散点,流浪乞讨人员已经成为“街头一景”。对此,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副主委温洋建议借鉴成都、深圳的做法,清理“城市乞丐”。
  温洋认为,随着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不少城市有越来越多的乞讨者正在走向职业化。流浪乞讨者看中城市,主要是因为这里愿意施舍的人不少。许多乞讨活动背后有“黑手”操纵,比如一些流浪儿童、残疾人“租用”、“借用”或被迫作为乞讨“道具”,成了“黑手”的“摇钱树”。
  温洋还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这一现状,他说由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禁止乞讨,所以,许多人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由此推定公民享有“乞讨的权利”。其实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因为我国宪法并没有将乞讨作为一项自由权规定在宪法中,乞讨行为也不属于精神自由的范围,所以,不能适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来推定乞讨权利的存在。因此,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自由地限制乞讨行为。
  到底采取什么方式,温洋认为现在还没有定论,但一定要在保障乞讨者公民权利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管理。比如成都市出台了18条禁令,“禁止乞讨或变相乞讨”是其中之一。他说,深圳市规定,公共场所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民政部门在依照规定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前,送市救助机构依法救助,建议广州结合实际予以采纳。(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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