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乌托邦队长等您来提问乌托邦队长的微博乌托邦队长的百度知道乌托邦队长的悟空问答
乌托邦队长的知乎乌托邦队长的头条志愿者报名咨询乌托邦队长微信公众号
加入启智报名志愿者义工登记助力志愿之城
查看: 1312|回复: 2

公益诉讼需要更多行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7 17:22:55 | |阅读模式
法律赋权,社会团体将拥有公益诉讼的资格公益诉讼需要更多行动摘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公益诉讼”打开了新方向- -在业内摸索、实践多年后,“公益诉讼”首次以立法方式正式提出,更多的讨论由此出现,我们将如何保卫我们的公共利益,新的立法将带来怎样的新局面?
(




    铬渣堆场后方的场景。

    兴隆村中用铬渣铺就的道路。

    陆良化工9月底在厂区外墙外又新建了一堵外墙。
    所谓权利,它的重要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主张权利,如果人人都不主张,权利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今天你失去一些权利,你不捍卫,明天你可能会失去更多。
    ———郝劲松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新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公益诉讼”打开了新方向- -在业内摸索、实践多年后,“公益诉讼”首次以立法方式正式提出,更多的讨论由此出现,我们将如何保卫我们的公共利益,新的立法将带来怎样的新局面?
    公益诉讼“破冰”,“铬渣案”终获立案
    距离昆明2个多小时车程的陆良县兴隆村依然静静地躺在那里。震惊国人的“铬渣倾倒”事件后,它被戴上了“癌症村”的帽子。因为住在污染工厂附近,40多岁的唐文炳患上了喉癌,他的脖子上绑着小型呼吸仪器,已经不能再讲话。
    谁来为他们伸张正义?
    2011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被告是因铬渣污染被媒体持续曝光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而原告则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这是国内第一起,完全由民间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自然之友武汉小组组长曾祥斌有些激动。“以后谈起‘公益诉讼’,这件案子绝对绕不过。”
    律师出身的曾祥斌曾在太子湖、鄱阳湖领域帮助渔民与污染企业打过多年官司。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过去,曾祥斌只能陪同案件当事人走向法院,如今自己也能坐在原告的位置上,他很高兴。
    在拿到立案通知书的那一刻,公益组织“自然之友”的总干事李波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之后还有更令他欣慰的消息:民诉法修改草案中赋予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这是一个进步。”李波坦言。对很多民间环境组织而言,过去有关污染的诉讼总是陷入“难以立案”的困境,现在总算赢来了一线曙光。
    草案,只是一个“小进步”
    曾祥斌对草案是否会被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一直持乐观态度。“我们需要等待,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积极意义是要肯定的,这和我们的铬渣案件也是相呼应的。”
    但是,新的问题又摆在了眼前。
    首先是对环境损害的评估问题。环境污染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涉及到地质、水利、土壤、公共健康等学科的内容,必须邀请多方专家参与。“要请专家真不容易。有的顾虑到单位立场,不愿出面。有的则价格高昂,对我们草根机构而言,这很可能是个天文数字。”
    据悉,在“铬渣”案最初的起诉状中,曲靖市环保局一开始只是第三方,但递交诉状不久,曲靖市中院致电自然之友建议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共同原告。其中一个理由便是,环境损害的评估费用很高,N G O拿不出如此多的评估费,而环保局则可以出大头。
    另一个问题则是在“社会团体”这个概念的理解上。“这次立法只是一个小进步,不能说是一个大进步。”曾祥斌认为,讨论的重点应该放在“社会团体”四个字上。他非常担心,“社会团体”最后会被理解成“只有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才算”。
    民间组织注册难的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放开。先找挂靠部门,再去民政部门登记的“双重管理”,把不少N G O挡在了门外。当年自然之友注册时,创始人梁从诫教授同时也是中国文化书院的导师,于是中国文化书院愿意给“自然之友”当挂靠单位。但是自去年10月梁老先生病逝后,自然之友就失去了主管部门,不得不由过去的“社会团队”改注册成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曾祥斌说“如果按照狭义的理解,我们‘ 自然之友’是不是也可能没有诉讼资格呢?”
    公民没有被赋权,是巨大遗憾
    曾祥斌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在法律界引发一片讨论。(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有学者就对官办社会团体垄断公益诉讼,但又无法尽职维护公共利益表示出担忧。“我国的社团登记制度的缺陷,限制了公民结社自由,形成了由政府高度控制或影响的社团垄断某一个领域的公共话语权的现状。这些社团是否有能力和动力去做公益诉讼需要实践检验。”多年研究公益诉讼的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在采访中如此表示。
    李刚同时认为,这次民诉法草案的提出没有认可个人的努力,把个人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现在业内有一种观点,就是对草案排除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很失望。很多个人有公益精神。一般情况下,个人也是完全有能力提起和推进公益诉讼的,比如此前郝劲松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推动火车上的餐车开具发票,推动地铁站台修建公厕等。还有涉及乙肝歧视的多个个体诉讼,最后也推动人事部、教育部等部门做出规定,明确要求在劳动者就业、大学生录取等环节不得查乙肝。此次草案把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我觉得这是对个人的不信任。这么多年来,很多推动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个人在诉,个人有着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个人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发展和完善。”
    李刚被人熟知,源于他在2005年做的一件“大案”———把口香糖的销售商、非法认证机构牙防组和卫生部告上了法庭。从一开始法院不予立案,到把卫生部从被告席中取消后又追加,再到卫生部最终撤销了由“两张桌子、两部电话、两台电脑和两个办公人员”构成的鼎鼎大名的牙防组机构,其中的曲折李刚至今记忆犹新。
    最近几年,李刚一直在和圈内朋友忙着打造一个全国公益律师的交流平台———中国公益诉讼网。编辑电子杂志、举办公益法论坛,组织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律师之间的合作,推进独立项目,从事立法建议案的撰写整理,这是李刚和朋友们在做的事。“我们倡导通过公益诉讼促进公共利益,但不应局限于诉讼一种途径,诉讼是成本最高的最后救济手段。”
    诉讼:从“私益”走向“公益”
    尽管草案尚存缺陷,公民也被排除在原告资格以外,但是公民依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从“私益诉讼”走向“公益诉讼”。这样的例子,不绝于报端。
    李刚说:“正如过去和当前的所谓公益诉讼都是个人提起的与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一样,立法可以拒绝个人参与,诉讼实践却无法阻止个人继续促进公益。”
    从“私益”走向“公益”最典型的代表当属公民郝劲松。
    这个1972年出生的山西男子,自2004年以来,先后7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为公众维权。因索要发票未果,他曾在4个月内连续三次将“铁老大”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结束了中国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为了与“周老虎们”对簿公堂,郝劲松的团队甚至准备了六套方案。
    郝劲松说:“我一直认为,现代文明社会中,主张自身权利,消除弊端的最终手段第一是诉讼,第二是诉讼,第三还是诉讼。所谓权利,它的重要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主张权利,如果人人都不主张,权利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今天你失去一些权利,你不捍卫,明天你可能会失去更多。”
    ■草案细节剖析
    业内人士盼望详细规范出台
    短短50字的草案要想把一个在业内探讨多几年、实践多年的规则说清楚,并不现实,草案本身也存有很多疑问。
    “公益诉讼”的范围如何界定?虽然草案将环境利益和消费利益进行了列举,使用了一个“等”字,但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难界定,在教育、医疗等领域,这个概念很难达成共识。李刚认为,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立法者使用“等”字,能对其他公共利益持开放态度,是可取的立法技术。
    公益诉讼中“调解机制”是什么?曾祥斌认为,从逻辑上讲,赋予“非利益相关方”的原告以调解权利,没有问题,但公益诉讼到了什么情况下进行调解,则需要进一步讨论。李刚甚至提出,“公益诉讼中如果被告给予原告一些好处,原告撤诉或和解了,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诉讼费如何解决?按照现行制度中,一般的诉讼费和鉴定费都是由败诉方支付,需要原告预先交纳。而诉讼费又与索赔金额相关,很可能是个天文数字。公益诉讼的民间组织和个人根本无力负担。此次“铬渣案”中,自然之友就向法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曾祥斌说:“既然是公益诉讼,是否可以纳入免交诉讼费的范围呢?”(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由于缺乏详细的程序规范,难以操作。业内多数人士希望,在草案提出之后能尽快有更详尽的规范出台。
    ■法律阐释
    “环境维权教授”王灿发:有了实践才能推动立法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环境法专家,20多年来,王灿发参与了国家和地方30多部环境法律,是我国承担环境资源立法文件起草最多的学者。作为社会公益人士,他创立了全国第一家免费向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民间环保组织,被称为“环境维权教授”。
    南都公益周刊:公益诉讼的概念国际上是怎样界定的?
    王灿发:这个概念每个国家不一样,上周我们去印度考察,他们的公益诉讼是由法官发起来的。有一对母女在工厂工作死亡,可能是因为工作环境等导致死亡。法官在报纸上看到这篇报道后就派下属去调查,发现事情属实。这位法官就通过法院下通知单给工厂,帮那对母女拿到了抚恤金。实际上,在印度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是他们对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机构等提出的公益诉讼,法院基本上都会受理。
    南都公益周刊:如果残疾人、乙肝患者受到歧视,他们提起的诉讼能算是公益诉讼吗?
    王灿发:这个要看情况。如果是单独的为一个乙肝患者或残疾人提起诉讼,这就是指私人诉讼,但是假设他提出的诉讼解决了歧视这个问题,导致了制度的改变,那就是公益诉讼。就像郝劲松在火车上索要发票,这可能是为自己的财产利益提起诉讼,但是他解决了铁道部给发票这个公共问题,所以就是一起公益诉讼,这是以私益诉讼形式进行的公益诉讼。
    南都公益周刊:您觉得这个草案的提出是一种进步吗?
    王灿发:对过去没有公益诉讼的情况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离大家的期望值还有距离,只能说是一个小小的进步吧。
    南都公益周刊:草案把公民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是什么原因?
    王灿发:对于公民能不能提起诉讼肯定存在很大争议。法院、民政部、行政部门担心如果把公民个人纳入公益主体会出现滥诉的情况,害怕有些爱管闲事的个人对一点点小事就提出诉讼,把小事给闹大。但是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滥诉的情况很少见,谁有那么多的闲工夫去提起诉讼啊,还得自己掏钱!(提起诉讼的)成本很高的。像云南、无锡等地试点的环境法庭都说可以受理公益诉讼,但是根本没有多少人来提起诉讼,当然中国的法制进程是一步步走的,不愿意一步迈得太大,过火了一收回来可能收得更紧。
    南都公益周刊:您怎么评价曲靖铬渣污染事件中民间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成功立案?
    王灿发:这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一次突破,将对我国正在立法建立的公益诉讼制度产生深刻影响。在立法的时候看有没有实践,为什么有很多人讨论要检察院来作为起诉主体呢,是因为检察院一定有实践,已经做了一些事了。也就是说,实践是很困难的,只有做出来之后,才有可能推动立法。
    南都公益周刊:但是实践中往往又不能立案?
    王灿发:是,所以要有些地方有突破才行,要有某个司法能动性发挥得较好的地方先做了。坦白说,有环保法庭的地方,这方面的愿望会比较强些。
    南都公益周刊:在您接触过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哪些障碍是您认为亟待解决的?
    王灿发:法律的规定问题,能不能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比如《环保法》第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权。能不能把这个控告权解释成诉权,因为那是一个实体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因社会公益的损害而提起诉讼,这样公益诉讼就发展起来了。
    再一个就是在诉讼费用上要有一定措施,公益诉讼一般都是看准了能够赢的。我原来考察过美国的公益诉讼,有的民间环保组织光靠打官司就把组织给养住了。(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南都公益周刊:以后有没有可能将个人纳入到诉讼主体中来?
    王灿发:发展长久了就有可能有实践出来,不过中国的法官的司法能动性还是比较低的,基本上都是有法律规定了他们才敢去做。
    ■个人实践
    郝劲松:很多时候,我们是被迫的反击
    郝劲松:自2004年以来,先后7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为公众维权。曾在4个月内连续三次将“铁老大 ”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结束了中国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
    南都公益周刊:以个人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会不会很困难?
    郝劲松:不一定。比如铁道部客运涨价,很多人面临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都可以提起诉讼。包括我提起的火车上售货不开发票,只开收据。像这样的取证是很简单很容易的。只是说很多人不愿意诉讼,或者说没有这种先行者,大家都在观望。当有先行者去前进去推动,去成功地扭转和改变之后,就会有大量的人去模仿。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提起公益诉讼的人越来越多。要诉权,就是要自由,当我们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时候,当有关机关、社团不去履行法律赋予它的义务的时候,我们个人能否提起诉讼?当然有权利!
    南都公益周刊:现在公民被排除在立法之外,那要怎样起诉?
    郝劲松:我们可以去积极取证。虽然立法不承认,但我们作为个人,仍然可以借助一些途径使得我们本人与事件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依然可以以个人为名提起诉讼。
    南都公益周刊:怎样使得本人与事件产生法律联系呢?
    郝劲松:比如我买东西,不给我发票,我可以要收据。当我要到收据的时候,就和他发生了法律上的关系,并且有了法律上的证据。比如铁道部客运涨价,我买到的两张火车票,第一张没有涨价,第二张涨价了,那我就和铁道部春运涨价这个事件发生了法律上的关系,这两张火车票就是起诉的证据。
    南都公益周刊:对于没有法律背景的公民该怎样维权呢?
    郝劲松:这需要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宣传。有些公民没有法律背景,但是可以通过看大量和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节目、法律报纸和法律书籍来学习。合肥有个厨师告铁路部门,一个大人带着孩子睡在一个卧铺上为什么要出两个人的钱?他提出诉讼。
    南都公益周刊:立案会很困难么?
    郝劲松:我们可以用相机、摄像机拍下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有了这些初步的证据,法院立案就没有问题了。
    南都公益周刊:诉讼可能面临高昂的诉讼费。
    郝劲松:有的诉讼费高,有的不一定。比如诉讼铁道部客运涨价,只需用50元的诉讼费。大部分都很低,既然立法,公益诉讼是为公共利益而努力的诉讼,立法应该考虑减免。我为公共利益而诉讼,你还收什么诉讼费呢?
    南都公益周刊:个人进行公益诉讼最重要的经验是什么?
    郝劲松:一是行动,二还是行动。中国很多人把理想放在口头表现上或者大脑中,行动的人太少,导致中国法制环境恶劣。我们需要行动,行动。行动会有成本,不行动更会有成本,会因为沉默产生成本。很多时候,我们是被迫的反击,被迫提出公益诉讼。
    南都公益周刊:有没有人质疑你炒作?
    郝劲松:有,质疑的人很多。从一开始就有。还有人会认为你吵有什么用呢,大家都在黑屋子里睡觉,你把大家吵醒了你又出不去,有什么用呢,你反而大声嚷嚷。大家都知道是黑屋子,我认为不仅要吵起,还要在黑屋子墙壁上砍出一条裂缝来,让大家看到光明和出去的希望,法制民主社会就建立起来了。
    南都公益周刊:您认为自己是一个榜样,可以让更多人模仿吗?
    郝劲松: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法律并不是银样蜡枪头,当你使用得当的时候,法律实际上可以扭转或者改变某些不该有的现象,甚至去击败某些庞然大物,法律的力量才得以体现。
    采写:南都记者 周执 实习生田原张玉柯红



该贴已经同步到 乌托邦的微博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7:33:08 |
律师推动公益诉讼“破茧”摘要:尽管公益诉讼仍处萌芽阶段,但中国公益律师们已经在行动上显示出坚韧的抗压能力。一如大海航行中那个走在最前方的领路者。为了理想,他(她)们在社会边缘孤独前行。
()
    郭建梅(图右)在农村调研。

    庞琨在大学里读了不少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著的书。
    尽管公益诉讼仍处萌芽阶段,但中国公益律师们已经在行动上显示出坚韧的抗压能力。一如大海航行中那个走在最前方的领路者。为了理想,他(她)们在社会边缘孤独前行。
    顶着律师的光环,却做着与这个名头不大相符的事:打官司从不收钱,不给法官塞红包,积极上书,开讲座、写报告,一次又一次地挑战法律词条,有时还顶着遭受同行嘲笑、对手白眼的压力……
    郭建梅:有人说我像妇联干部
    北大校长说我们在公益诉讼领域很有公信力,还认为我是北大最优秀的毕业生。但是,这有什么用呢?我这个异类仍被排挤。———郭建梅
    郭建梅经常睡得很晚,因为总处在超负荷工作的状态,有太多事需要处理。记者采访她时,不得不约定在了晚上。当聊到“公益律师”的生存状况时,她一下子打开了话匣子。她说,真的有太多的话想说。“我想批评律师同行!很多律师真的是太惟利是图了。你想想,90%的律师在为10%的人服务。中国真的太缺公益律师了!”郭建梅有些激动。
    这是她从事这个职业的第16个年头。掐指一算,她算是中国第一代公益律师,并且是全国寥寥无几的专职公益律师。
    1995年,身为记者的郭建梅去采访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N G O论坛。对N G O工作着迷的郭建梅在会后立刻辞去公职,组建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此走上了公益律师之路。只是,当时的她并没有想到,这条路会走得如此艰难。
    难以言喻的生存压力
    这几天,郭建梅的心情一直很沉重,中心一位30多岁北大硕士毕业的年轻律师被检查出患了甲状腺癌症,“我还在想着,该怎么为她发动募捐呢!她一个月工资也才四五千。”
    在中心,作为主任的郭建梅收入是最高的,每月大概6000多块钱,其他同事的平均工资则在4000元左右。大家都心知肚明,做公益律师挣不了钱。郭建梅也知道,“如果凭着我现有资源,做商业律师的话,收入会比现在高得多。但心里总有一种信念催促着我们去做这样的事。”如今,中心每位律师平均每年至少要办15个案子。十几年来,由他们经办的案子超过了两千多件。收入微薄、工作量大,团队成员们每天都将内心的弦绷得紧紧的。
    除了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本,郭建梅说,公益律师往往还要面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和政治上的压力。
    2010年3月25日,北京大学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的机构撤销公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要求撤出北大。之前,北大法学院相关负责人曾告知郭建梅,希望该机构只做研究课题,不应办理案子。郭建梅表示,通过办案可以推动法制完善,可以有针对性地研究,如果不办案就失去了意义。
    原本郭建梅已经同意了以“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适应本机构自身建设需要的原因,该中心另行注册”的内容发布消息,并且打算等美国福特基金会2010年资助资金到位以后就搬走。但万万没想到,北大突然单方面发布公告,并用了“撤销”这样的强硬词汇。
    有知情人士透露,北大是接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指示,而该中心被撤销的原因之一是中心涉及资金问题,并介入了一些敏感案件。例如,2008年“邓玉娇案”中,该中心曾积极介入,2009年的上访女李蕊蕊被强奸案中,中心也提供了法律援助。
    “北大校长说我们在公益诉讼领域很有公信力,还认为我是北大最优秀的毕业生。但是,这有什么用呢?我这个异类仍被排挤。”
    孤独的改革者
    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案例一直是郭建梅主要关注的领域,其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则是其中重中之重。“一个村里可能因为征地发了几个亿补偿款,但是村委会常常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非法剥夺女性权利,补偿款、补偿房子名额中一般都没有女性,钱最终都给了跟村主任、村支书沾亲带故的村民。”郭建梅对记者说。
    对公益律师而言,其与商业律师的不同之处便在于倡导,譬如通过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向上提案,或者通过走进乡村、企业向下做培训两种方式推动立法。以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为例,“我们在河北一个县里先做了试点。但是村里就规定土地只赔偿给男性,我们会对这样的做法进行纠正,并对村干部进行培训,告诉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从市里到县里,甚至到乡镇、农村,我们都推行这样的培训。现在,河北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法时,都会自动纠正这类案件里的赔偿规定。我们希望这样的做法能够推广到全国。”
    2007年,郭建梅曾发起成立了“妇女权益公益律师网络”,并于2009年更名为“公益律师网络”。2010年,郭建梅获得法国颁发的2009年度西蒙·德·波伏娃女权奖。最近在接手“宋山木案件”后,郭建梅的团队又接手了轰动广州全城的色狼导师“黄波案”。“现在已经有5名受害者愿意站出来了。”谈及此,郭建梅很是欣慰。
    在国外,公益律师是个受人尊重的职业,更被赋予“改革家”、“领航者”、“社会活动家”等美誉。不少政治领袖也都有过在社区担任公益律师的经历,例如希拉里、奥巴马。
    但在中国,郭建梅显然没有受到这样的待遇。有对手讽刺她不像律师。更像一个“妇联干部”。郭建梅笑了笑说:“还算他说对了。我帮妇女维权,似乎跟妇联干部也没多大区别。”
    庞琨:让“私益诉讼”上升到“公益”
    公益律师不好当。很多人认为律师做公益就会被贴上敏感的标签。我认为不是这样。不管是对手、普通大众、当事人、法官都是非常理解和尊重我们的。———庞琨(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与郭建梅不同,1980年出生的庞琨,并不是专职公益律师。为了生存,他不得不接手商业诉讼。实际上,业界对于公益律师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像庞琨这样的兼职公益律师如今已经越来越多,并成为了我国公益律师队伍里的一支生力军。
    在深圳,庞琨这几年经办不少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除了数次免费帮助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健康证、就业等问题上维权成功外,他还帮助两名残疾人成功告赢深圳地铁公司,帮助一名同性恋者告赢电视台。最近的一单案子则是广东英德一名艾滋烧伤女就医被拒的事件。
    庞琨学机电专业出身。在大学里读了不少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著的书,毕业后毅然当了律师。连他自己都没想到,自已会在推进社会反歧视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采访中,你听不到庞琨说乙肝、艾滋等词汇,它们都被H V B、H IV等词语代替了。“一来是怕当事人敏感,二来也怕引起别人注意。”时间长了,这反而成了一种职业习惯。(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说服法官的策略
    谈起个人诉讼经历,庞琨认为,在反歧视领域中,最难的事就是保持案件本身所涉及的公益理念———这是一种与主流价值观的直接对抗。“这些案子刚刚被提出时,往往难以被人理解,难以立案。而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除了取证非常困难外,如何说服法官认同这样的观念也显得特别重要。”
    经过多次琢磨,庞琨总结了一套自己的方法,把个案做成示范,从而让“私益诉讼”上升到对相关群体的“公益”层面。“虽然我国未实行判例法制度,但是我们依然可以沿用历史案件和国际法惯例来参考,每一个诉讼都要准备大量的参考资料,让法官能参考到国内外各种资料。这不是误导法官,而是让法官意识到这个案子的判决是有很大意义的,判决将对以后产生深远影响。实际上,对于怎样理解法律,怎样解决冲突,怎样消除歧视,法官自己也有迷惑的时候。”
    建立倡导公益诉讼N G O
    除了讲究诉讼策略,当案件判决陷入僵局时,好朋友雷闯作为反乙肝“斗士”不时冒出的“行为艺术”点子,也给了庞琨很大启示。珠海一名18岁孩子因工伤失去了一只手,庞琨鼓励他举办一场“寻找我的手”的艺术表演,引起关注。虽然表演最终没有完成,不过孩子和工友们却顺利拿到了如数赔偿。而且因为这件事,这个自卑自闭的年轻人也开始变得开朗起来。
    “公益律师不好当。很多人认为律师做公益就会被贴上敏感的标签。我认为不是这样。不管是对手、普通大众、当事人、法官都是非常理解和尊重我们的。不过,每当听到法官对我们说:你上诉吧!这对我还是一种伤害。我是一个乐观的人,有时候面对案子也很悲观,但绝不退出。”
    这几年,庞琨办案的胜算率已经比较高。“如果没有理想,你可能就做不了公益律师。我希望自己将来有能力和机会建立一个倡导公益诉讼的N G O.”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周执 实习生 田原 张玉 柯红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发表于 2011-11-22 18:25:28 |
公益事业需要法律保护~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