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论坛发生了一件事,暂时称为“邝贝宁门”吧。这件事的帖子中,我提出了一些意见。结果不知道为什么一直受到某个叫ch11www的针对性言语。对此,我想说一下。
在64楼中,我提出,可能这个女孩是因为一些事,所以要短时间借这么多钱,结果ch11www,就在点评提到“因为某件事抢劫可以吗?”,这句话已经明显有他的不知所谓的个人色彩了,我是提出质疑,质疑那个女孩会不会是因为某些事而要钱。我们是不是应该在事件中也了解清楚呢?在65楼,我提到了,觉得这个女孩是不是捡到人家的身份证,,毕竟办假证也是要钱的,所以觉得可能要了解下被假冒的人是怎样的。结果ch11www在没看清楚内容的情况下,再次做出胡乱点评。说什么“ 好似系距用假名唔系距被人冒名喔,假身份证上的名字还不可以随便作一个?”实在是可笑至极。
在89楼中,我质疑可能被冒名的人是真有其人,所以我们应该去了解此人。结果ch11www再次乱点评“你假设果个所谓被冒认的人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人?假设我弄个假身份证名字叫做“令狐冲”或者“梁笑堂”,你去查啊。身份证上是有照片的,顺便拣来的身份证可以用?更何况,即便是拣的你不是公安机关,你有什么权去查。”第一点,我清清楚楚表达了,是了解下是不是有这个人,而不是我们去查。第二点,为何ch11www此人说话如此激动呢?既然我们要了解清楚此事,去了解一下没有错吧。第三点,身份证上是有照片,但是据我感受,在见面会时,收身份证复印件的人,只是问了有没有在复印件上写名字,根本没有认真看复印件的样子的。
在90楼中,我写明了我是曾经被骗2600元没追回,并没有说不去追,也没有说不去举报,我是有报警回执的。但是ch11www断章取义说道“能否追翻是后事,是否举报是有冇尽义务的问题。现在的罪恶,正是受到这种,“就算举报都追唔翻”的效用主义心态所纵容。效用主义代替不了道德。至于是违法还是犯罪,用刑法定用治安条例,职能部门最后会确定。”,觉得此人相当可笑,如果他是受害者,为什么不告诉大家自己的经历呢?如果不是他,为什么他如此急于希望尽快解决呢?就算报警,也是要把整个事件表达清楚的吧,难道此人是里应外合的?担心我们慢慢了解的过程中知道什么?
在53楼中,我提出了这件事该如何定性,我提出是应该是尽量按诈骗罪处理,结果,ch11www断章取义说了一下的话:” 阁下何以知道具体数额?某些打荷包的小偷 单个数额亦未必够的,难道就不能抓。数额的多少这好像是刑罚轻重的差别吧。另外不要忘记使用假身份证也是违法的。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大家可以先看清楚,我在回帖是建议给事件定性。但是此人的点评实在搞笑。居然把偷窃跟诈骗混为一谈,实在可笑!首先,借钱不还,触犯的是民事通则。其次,此人提出的偷窃,有一个基本的要素是违背他人的意愿。而那些被借钱不还的人,我想,本来都是愿意借钱的吧!这就牵涉到诈骗罪了!因为诈骗罪是利用他人的意愿,跟偷窃很大区别!至于此人说的为什么知道具体数额,请此人去看看刑法中的诈骗罪部分!另外在我报警的时候,警方说过,达到2000元的,叫数额巨大。才能真正定罪的,所以为什么一般几百元,警察很少理就是这个原因!(这里也要谴责警察的不作为)。强烈建议此人ch11www有空去读读书,不要再闹出如此多的笑话!另外我质疑有种心理,就是有时候做错事的人,就会希望自己的同伴快点被解决,让自己不要被牵涉。事情是不是这样,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