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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快乐童行分队 于 2009-11-20 18:31 编辑
在与儿童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必须采取的方法。本最低行为准则规定了成人在与儿童接触中的最低要求。
“做”为遵循儿童保护准则,工作人员、顾问、志愿者、合作伙伴应:
• 在家中和工作场所尊重儿童; 包括俯身与儿童保持视线水平一致等等。
• 倾听儿童的声音,并尽可能让儿童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 及时响应儿童关心的问题;
• 公正地处理同时涉及成年人和儿童的事宜;
• 所有与儿童一起的活动都需要在其他人视线范围所及的地方;
• 积极保护儿童并保障他们的安全。
“不做”工作人员、顾问、志愿者、合作伙伴不应:
• 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不包括儿童组织的“志愿者”,如同伴教育者,他们参与各类活动,可能有酬劳,也可能没有酬劳);
• 让儿童从事有害的行为,如吸毒等;
• 在儿童的视线范围内吸烟或者酗酒;
• 让儿童从事性行为;
• 采取不当的或挑逗性质的身体行为,例如触摸儿童的隐私部位;
• 使用或建议使用不当的、冒犯性的或谩骂性质的语言;
• 因工作需要与儿童一起出行时,除特殊情况,在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儿童在一个房间过夜;
• 除特殊情况,与儿童独处一室或者单独带儿童外出;
• 轻易询问变故后儿童的家人,朋友,学校的情况;
• 歧视儿童,对儿童予以差别对待,或因偏向于某些儿童而排斥其他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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