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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理论】“做”与“不做”——儿童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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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8: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快乐童行分队 于 2009-11-20 18:31 编辑

  在与儿童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必须采取的方法。本最低行为准则规定了成人在与儿童接触中的最低要求。

  “做”为遵循儿童保护准则,工作人员、顾问、志愿者、合作伙伴应:

  • 在家中和工作场所尊重儿童; 包括俯身与儿童保持视线水平一致等等。
  • 倾听儿童的声音,并尽可能让儿童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 及时响应儿童关心的问题;
  • 公正地处理同时涉及成年人和儿童的事宜;
  • 所有与儿童一起的活动都需要在其他人视线范围所及的地方;
  • 积极保护儿童并保障他们的安全。

  “不做”工作人员、顾问、志愿者、合作伙伴不应:

  • 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不包括儿童组织的“志愿者”,如同伴教育者,他们参与各类活动,可能有酬劳,也可能没有酬劳);
  • 让儿童从事有害的行为,如吸毒等;
  • 在儿童的视线范围内吸烟或者酗酒;
  • 让儿童从事性行为;
  • 采取不当的或挑逗性质的身体行为,例如触摸儿童的隐私部位;

  • 使用或建议使用不当的、冒犯性的或谩骂性质的语言;
  • 因工作需要与儿童一起出行时,除特殊情况,在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儿童在一个房间过夜;
  • 除特殊情况,与儿童独处一室或者单独带儿童外出;
  • 轻易询问变故后儿童的家人,朋友,学校的情况;
  • 歧视儿童,对儿童予以差别对待,或因偏向于某些儿童而排斥其他儿童。
发表于 2009-7-20 18: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儿童!保护祖国幼苗!!
发表于 2009-7-20 19: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一切!!!
发表于 2009-7-27 17: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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