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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乌托邦

丛飞与中国慈善排行榜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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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5 11:45:20 |

丛飞与中国慈善排行榜之争

义工服务为何变成了"强制劳动"?
  其实,全国很多城市都有义工存在,义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城市文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名片。不过,有些城市在义工制度安排上似乎多了一些刚性,少了一分人文主义。
  北京海淀区将义工服务纳入中学生毕业考核,规定初中生每学年要做20天义工,高中生每学年要做30天义工才可毕业。
  上海普陀区则在公务员队伍中倡导义工理念,规定公务员义工每人每年累计参加义工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并作为公务员年终述职考核的参考。>>>
  广州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强制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障救济人员,须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这样的义工制度安排,引发了不少争论:将义工服务变成“强制劳动”,是否违背了义工“志愿性”的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06-4-25 11:45:43 |

丛飞与中国慈善排行榜之争

广州低保人员必须做义工http://news.QQ.com   2006年04月24日22:46   中国青年报    据羊城晚报新年的第一天,《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障救济人员,须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公益劳动包括: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参加社区治安巡逻;为社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参加其他公益性劳动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赞弹声一片。一边说:好,不养懒汉!一边说,这有违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到底强制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是应有义务还是强加?

对此,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低保人员及作为旁观者的市民各有说法。

民政部门: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广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处长陈云嫦表示,《规定》突出了权利和义务对等,低保人员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对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应该回报社会。其实要的只是一份心,尽力了就行了”。

陈云嫦表示,公益劳动不是歧视,相反给了低保人员一种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并且通过彼此间的交流沟通了解社会。因而,在公益劳动的内容中,不仅仅有劳动,也包含参观、学习等内容,让低保人员生活丰富、内心充实,增强就业能力。

据介绍,《规定》经过两年若干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已经比较周到,如规定全日制学生等四类人以及病患不用参加公益劳动,是人性化的体现。

低保人员:六成人渴望有工做

部分低保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愿意参加公益劳动。

荔湾区58岁的低保人员关伯说:“反正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越秀区大塘街的陈伯和两个儿子都领了低保,大儿子虽然身材特别矮小,还是经常主动帮助社区里的其他居民拎点东西,打扫街道。他说:“政府和社会关心我,帮助街坊做点事情算不了什么,如果居委会组织公益劳动,没问题。”

市民:做义工是正常的

接受采访的多位市民,也各有说法。

持赞成意见的市民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边领低保边打地下工”和“养懒汉”的情况。在太平洋电脑城上班的一位周先生说:“在美国有免费公寓住的低保人员,政府规定他们每个月必须完成一定小时数的义工,同样带有强制性,当然也会根据身体状况安排。低保人员做义工,这是正常的。”

当然也有市民表示反对,反对的原因一是“如果强制要求低保人员做公益劳动,那不叫低保,干活拿报酬是应该的”;另一原因则是认为这是对低保者的“歧视”———“这等于把他们当作劳动改造者”。

学者:有违社会保障本意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王宁和蔡禾都说,低保政策是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在失业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障金,低保这一权利与公民参加公益劳动这项义务是两件事,不应捆绑在一起。

王宁对记者说,虽然客观上有些低保人员偷懒,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强制公益劳动,好像低保救济是“白拿”的,需要用劳动来交换,这是错误的。“困难群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应该的”。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程为敏则表示,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违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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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低保是权利不是恩惠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低保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施舍。

政府给凡有资格享受低保的公民支付低保金,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应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而非报酬或薪金。不应该强令一些低保对象以“公益劳动”换取其低保金
 楼主| 发表于 2006-4-25 11:46:13 |

丛飞与中国慈善排行榜之争

上海:公务员义工服务入考核 是否违背志愿性原则http://news.QQ.com   2006年04月24日22:50   新华网    第 1 2 页 上海普陀区自2004年开始试点公务员义工制度,在全区2500人的公务员队伍中,倡导“争做义工为他人,个人社会同进步”的义工理念,规定公务员义工每人每年累计参加义工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并作为公务员年终述职考核的参考。




这一制度试行后,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将义工服务纳入公务员考核,是否违背了义工“志愿性”的原则?公务员做义工是否会流于形式,最后变成一场政府的“秀”?

慈善事业发展 催生公务员义工

普陀区位于上海西北一隅,辖区内低收入人群、在册登记残疾人和享受政府救助的人群共约7万人左右。普陀区政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自2002年以来,在上海率先探索建立经常性捐助接受点,最早在普陀区曹杨街道成立了一家“衣被银行”,此后又积极探索建立了上海第一家慈善超市,即长寿街道慈善超市。

截至目前,上海普陀区共建立经常性捐助接受点11个,慈善超市10个,接受全社会捐赠衣被10.6万余件,现金60.2万元,家电等日用品9700余万件。随着募集慈善物资的大量增加,这些经常性捐助接受点和慈善超市逐渐感到人手紧张:大量捐赠来的衣被需要清洗、消毒和熨烫,物品需要整理、分类和发放,仅靠几个社工人手远远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义工”应运而生。2004年7月,普陀区民政局把经常性捐助接受点开进区机关大院,试点招募了首批100名公务员义工。区领导率先垂范,很快带动全区的公务员积极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义工服务。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目前普陀区公务员义工已有1900多人,占全区公务员总数的70%以上,公务员义工累计服务时间达4万多小时,全区有330多名公务员完成了40小时的义工服务。

所谓“义工”,是志愿为他人无偿服务的人。将义工服务纳入公务员考核,是否违背了义工的“志愿性”原则?对此,普陀区委副书记叶维华认为,目前政府只是在“倡导”而非“强制”;对于不参加义工服务的公务员没有任何处罚,但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公务员义工或单位则给予奖励。

叶维华认为,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家庭小型化、社会老龄化、生活社区化正成为社会新特征,广泛开展义工服务,不仅能帮助社会困难群体,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而且能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推动现代文明社区建设。在我国民众“义工意识”尚不浓厚的情况下,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率先起到示范作用。

事实上,将义工服务纳入公务员考核并非普陀区政府的首创。在香港,公务员参与义工活动不仅有实施计划,还配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和奖励政策。特区政府60多个部门成立了70多个志愿者组织。在美国、法国、墨西哥等国家,报考大学及大学毕业后就业,都要求有志愿服务的记录;一些有过错或轻微违法的孩子,得到的“罚单”也是要求在某处做一定时间的义工。韩国教育厅甚至规定,中学生必须参加一定时限的义工服务,义工经历在高考成绩中要占到8%的比例。

“志愿精神的培育有一个过程,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来倡导和激励志愿服务,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邓国胜教授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政府采取一定措施推广志愿精神,对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具有积极作用。”

制度保证 避免公务员义工流于“作秀”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义工活动,其中深圳作为全国开义工服务先河的城市,义工服务已成为该市社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这项活动的深入,许多城市都面临着共同的困惑:义工服务靠什么来支撑?因为仅靠参与者一时的热情很难持久。

在新疆,据乌鲁木齐市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的数据显示,在2002年到2005年的三年间,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已呈下降趋势,其中能够坚持参加活动的志愿者比例并不高。该市红十字会宣传部长孟振江认为:“目前的义工组织还比较松散,所做的大多是发动性工作,处在较低的层面,缺乏制度管理,缺乏对义工的组织和系统的服务技能训练,不能做到很持久。时间一长,义工们在服务中也会因为缺乏指导而影响服务质量,热情自然会下降。”

在长春,很多敬老院里的老人们还受到“填鸭式”的慰问:平时无人问津,冷冷清清,到了春节、雷锋纪念日、“五四”青年节等几个节日,敬老院里就会热闹非凡,大家竞相献爱心。但一阵热闹过后,留给老人们的是更深的孤寂和漫长的等待。为了避免受到“感情落差”的伤害,许多老人都拒绝接受这种“运动式”的义工活动。

为了将公务员的义工服务落在实处,不搞“形式主义”,普陀区将公务员义工制度与全区的慈善事业挂起钩来,将全区的11个经常性捐助接受点、10个慈善超市、22所养老机构和100个社区老年活动室,都作为“义工服务基地”,结合每一位公务员的专长,倡导他们参与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和慈善救助、募捐等助困、助学活动,参与独居老人守望工程、老人精神慰藉、老人生活照料等助老活动、以及参加对社会上特殊群体的关爱等公益活动。

普陀区重视完善义工工作机制,如为了便于考核,便统一制作了义工服务记录手册。公务员义工在全区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义工服务基地参与义工服务,服务结束后,由义工服务基地相关负责人注明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为促进公务员义工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务员义工权益,普陀区还决定专门建立“公务员义工服务基金”。

与此同时,普陀区还将公务员义工活动与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将义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也避免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轰轰烈烈走过场的尴尬。例如,普陀区司法局已确立每个月举办一次“为民服务日”,为社区群众上法制课、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活动;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定期走进社区,为居民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咨询、短斤缺量识别、免费检测、食品安全讲座等活动。这些义工服务既发挥了公务员的特长,又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实施《公务员法》会议上,中央领导一再强调,要在实践中培育和宏扬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公务员精神”,而政府的职能转变也离不开公务员精神状态的转变。普陀区机关党工委书记唐建芳认为,倡导公务员做义工,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务员对社会主动奉献的意识,使公务员直接接触社会,贴近困难群体,从而在工作中寻找薄弱点;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群众对公务员的了解,扭转我国部分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倡导公务员为百姓上门服务、主动服务、热情服务,将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
 楼主| 发表于 2006-4-25 11:46:45 |

丛飞与中国慈善排行榜之争

“义工”送人玫瑰 公务员手留余香

普陀区的小戴(化名)至今仍记得三年前那个冬天晚上,她作为一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的犯罪分子,在居委会一间十来平方米的办公室里第一次与倪锦见面的情形。倪锦,这个看上去文静时尚的女孩与她年龄相仿,所不同的是倪锦是上海普陀区政府的公务员,志愿当她的心理矫正医生,而她则是被矫正对象。

当时,刚刚结婚生子不久的小戴,由于一时产生贪念,犯“职务侵占罪”并因此被判刑。望着襁褓中尚未满月的女儿,想到别人的歧视和自己今后还很长的人生路,她万念俱灰,根本不相信还会有人真正关心自己,尤其还是一位年轻的、素不相识的政府公务员。见面的第一天晚上,双方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但小戴认为那不过是做做样子。

然而,自那以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几乎每隔十天半个月,倪锦就来找小戴谈心聊天,邀她一起逛街购物、听法制讲座、参观监狱、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和社会捐献活动,俨然把她当成了自己的小姐妹。

在倪锦的带动下,小戴开始捐款帮助因父亲不幸意外身亡的高中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捐款支援社区产下四胞胎的夫妇,将家里闲置的衣物捐到“爱心超市”送给需要的人。每一次捐献,虽然钱物不多,却都能让小戴感受到内心中深刻变化:从过去把手伸向不义之财,到如今用自己的双手为他人送去温暖,一种久违的自信又回到她心里,她开始重新认识自己的人生价值,并积极到业余大学学习。由于表现突出,小戴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表扬,刑期未满就得到一份理想工作。

2005年初服刑期满后,小戴也志愿加入了社会矫正的义工行列,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帮助他人勇敢地回归社会。回顾自己的心路历程,小戴常常感激地对倪锦说:“我这颗绝望的心能渐渐热起来,离不开你们这些好心人给我的真心关怀和热情鼓励。”

目前,公务员义工成为普陀区义工队伍的骨干力量,受到百姓的普遍欢迎;许多人都将公务员义工“服务记录手册”称为“群众高兴记录手册”。普陀区居民陶凤英家附近有一个经常性的捐助点,她经常看到街道干部在那里做义工服务,这让她对公务员的印象大为改观,她说:“以前我总觉得机关干部高高在上,说得多,做得少,现在我的印象改变了。”

“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普陀区许多公务员在积极参加义工服务后都感到获益匪浅。普陀区公务员倪锦三年如一日为社区服刑人员做心理矫正,她说:“虽然我放弃了一部分业余休息时间,但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行动,体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增强了社会责任感,激发了内心的道义感。”

普陀区财政局公务员段伟军和同事一起曾经为40名盲人旅游做过义工服务,他说:“虽然这次活动只有短短的三天,却在我们心中留下了漫长的回忆,让我们心灵经受了一次洗礼,让我们感受到无私奉献的快乐。三天的义工生活如同一面明镜,让我们看到了自身的价值,为我们指明了还需努力的方向。”

普陀区区委书记周国雄也多次参加过义工服务,他说:“每一次参加义工活动,心灵上都受到了一次震撼,特别是看到自己的辖区内还有许多困难家庭需要帮助,作为一名机关干部,深刻地感受到自己的责任很大,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多地考虑群众利益。”


“现在老百姓看共产党员有‘三看三不看’:不看长远看现状、不看中央看基层、不看怎么说只看怎么做。”普陀区委副书记叶维华说,“公务员义工可以架设起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增强党在群众中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张建松)
 楼主| 发表于 2006-4-25 11:47:34 |

丛飞与中国慈善排行榜之争

政府角色逐步“归位” 推动慈善事业更热http://news.QQ.com   2006年04月25日00:15   人民日报海外版    慈善捐赠体现社会责任

“行政劝募成为慈善筹款的主导,这种现状需要改变。”谈到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邓国胜认为,在我国,很大程度上还是靠行政性的劝募来筹款,这是很大的问题。“一个国家要发展慈善事业,目的不仅仅是要解决社会问题、进行第三次分配,更重要的是为了培育民众的社会责任,这才是根本所在。”


邓国胜说,在发达国家,很多大学都开设了培养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相关课程,社区教育的作用也很明显,通过社区自身的民间组织,培养公众自我管理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因此,我国的慈善组织在筹款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公众解决社会问题的意识,不能急功近利,仅仅为了筹款而筹款。

慈善事业发展主体是公众

邓国胜表示,慈善事业重在社会公众的参与,而不应该局限于企业行为,社会公众才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主体。近年来,由于社会关注的增加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提升,再加上慈善机构从企业募款成本较低、效率较高,很多慈善组织都把筹款的重点放在企业而不是民众上。

邓国胜说,这种以企业为主体的趋势,从慈善组织个体来说是高效的选择,但是对于慈善事业整体发展而言,普通民众才是真正需要发动的主体。在美国,民众1000美元以下的小额捐赠,占到了慈善筹款总额的70%;在香港,慈善组织世界宣明会的筹款总额中,个人捐赠也占到了60%。“公众的个人捐赠行为不应该被忽视,只有把绝大多数人调动起来,慈善才能有力量。只有依靠公众的捐助,生命力才能持久。”

政府应做倡导者规范者

邓国胜说,我国慈善事业不够“火”,除了慈善文化不成熟外,政府的角色错位也是原因之一。

他认为,政府正确的角色,应该是倡导者、管理者,搭建平台、倡导民众捐赠,并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督、规范,而不能限制民间组织的筹款空间。政府应该逐步退出劝募市场,比如单位对口扶贫、赈灾捐款等指令性劝募,从慈善活动的劝募主体,逐渐演变为倡导者、规范者,培育一批高质量的慈善机构,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同时对其进行规范,引导慈善机构逐渐走向良性发展的渠道。(记者 陈娟)
 楼主| 发表于 2006-4-25 12:18:08 |

丛飞与中国慈善排行榜之争

让善心更透亮 让善款更透明:专家呼吁慈善立法http://news.QQ.com   2006年04月25日00:10   新华网   李微 美国钢铁大王、著名慈善家卡耐基说过:“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我们所倡导的“阳光财富”,也意味着有责任感的财富、回报社会的财富。但是我国的现状显然不能让人们满意。

近日,有人在中国大陆第一高楼——上海金茂大厦举办了一场“百万婚礼”,仅婚场布置就耗费50万元。据悉,百万婚礼只是一个统称,实际花费远不止百万。

而在距上海直线距离不足500公里的安徽省寿县大顺镇仇集村李多友家,萝卜缨子一盆菜,是一家5口人的午饭。房内,李多友得了脑炎的儿子坐在床上,因为没钱看病,发病时父母只好捆住他的手脚。遇到停电,李多友也舍不得买一支3毛钱的蜡烛。

每每看到这样的例子都感到寒心。我国的富人们为何吝啬于捐款做慈善事业?这虽然与某些富豪自身没有悲天悯人的胸怀、缺乏社会责任感有关,但是,北京市民政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国的慈善立法缺位也是富人们不愿意做慈善事业的一个主要原因。

善须善报 慈善捐赠减免税制度不完善   

关则文,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今年的两会上,关代表提出了希望尽快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法》的议案,他的议案中,有这样的设想:“对捐出善款数额超过应缴税额10%的企业,给予减免10%的税款;如果不足10%的,则应在应缴税额里扣除已捐善款……”

他之所以这样设想,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关则文认为,这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据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中超过90%的企业从没参与过捐赠。

据悉,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即,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可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其他的则不能。此外,以实物捐赠的,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善有善报”,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依附政府 慈善组织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慈善机构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慈善组织良莠不齐又严重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则文代表认为,慈善机构“官办”色彩浓厚,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他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仍带有某些自由发展或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一些慈善组织的建设并不完善,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成为“二政府”。近年来慈善组织虽然增加不少,但大多数挂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附于政府机关运作。

改变这种状况的方法是,“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考虑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大力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关则文这样期望。

“政府主导的或与政府有着密切联系的慈善机构维持垄断格局,这是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一个不争事实。政府行为一直都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渠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救助行为显然不可能做到全面覆盖社会上需要救助的人群。因此,通过立法手段,加强约束与监督,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来不失为一条比较现实的路径。”民盟中央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刘骆生说。

雾里看花 善款去向不公开、透明

余彭年,深圳彭年集团董事长,现年83岁。在《公益时报》版“2005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中,以捐赠7500万元位列排行榜第二位。余彭年说过这样一件事:1988年,他给湖南捐赠了10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他却得知,救护车里面的设施被改造,本应用于急救病人的车成了某些领导的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余彭年说,我做好事,钱要真正交到老百姓手里,我不希望自己拿出的100元钱,只有二三十元能送到百姓手里,剩下的都流到其他地方。

余彭年的担心也是很多想做慈善事业的人们的担心。

善款运作的不规范和不透明,一直是阻碍人们做慈善事业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慈善机构一直面临财物不足困境的原因之一。公开善款去向,主动接受民众监督,公开、透明是公益组织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慈善机构增强善款运作规范性和透明性的决心和信心。

关则文认为,慈善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欠规范,问题较多。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有的部门把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有的社团组织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促销等违法行为。因此,他提出,要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并及时下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公示及向捐赠者反馈工作和审计工作。

慈善立法 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部专门用于民间公益捐赠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成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的正常现象。”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前所长资中筠认为。

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近年来多次呼吁慈善立法。他认为,从全国来看,地方立法机关对慈善机构的法规建设还没有重视起来。

郑功成认为,中国慈善机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有关慈善机构的法制规范层次低;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造成了损害;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缺乏法制规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法制化;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等。他说,真正有利于慈善机构成长的法制环境还未形成,这是制约中国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的原因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慈善资源的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备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郑功成这样说。

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慈善“立法”是代表和委员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此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据悉,民政部已经开始着手起草《慈善捐助管理条例》。

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我们翘首以待。

法规检索 

国内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4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纳税主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第2款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海外

美国《税法501(C)(3)》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或完全的公共组织捐赠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公司向国税局认可的慈善机构捐赠财产,在应缴所得税额的10%内,可以扣减;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扣减。

德国法律规定,对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是年营业额的2%以下,可作免税额扣除。

加拿大《税务法》规定,纳税人一年能申报的慈善捐款额不能超过当年的个人税后收入的75%。

英国《遗产税法》有关免税和扣除的规定中,对慈善捐赠免税,对国家公益事业免税,对以土地、建筑物、艺术品等财产为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赠免税。

我国台湾《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捐赠,营利事业所得税每年最高抵税额度为所得总额的10%。

慈善档案   

■1998年,在美国,具有豁免税收减免资格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而在中国,该比例不到0.1%。

■中国公益机构10年来共得到近100亿的捐赠,这个数字只相当于美国戴尔电脑公司创始人迈克尔·戴尔一人捐赠的数目。

■在宋庆龄基金会中,来自境外的捐助占70%。中华慈善总会有50%的捐赠来自境外,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30%的捐款来自境外。

■中国各级慈善组织总数不过200家,而美国有各类民间慈善组织150万家;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仅相当于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

■2005年5月9日,《福布斯》中文版公布了2005中国慈善榜,100位中国民营企业家上榜,他们的捐赠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平均每位捐款500万元。最慷慨的世纪金源投资集团董事长黄如论捐赠了8432万元。

■据《福布斯》杂志公布的“美国慈善榜”统计,十年内美国富豪的捐赠总额超过2000亿美元,首富比尔·盖茨四年来共捐出230亿美元,约占其净资产的45%;而在《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04年中国慈善榜”中,其评出的100位中国富豪七成没有在这次出现,上榜富豪们的捐赠一般也只占其资产总额的百分
 楼主| 发表于 2006-4-25 11:31:53 | |阅读模式
4月20日,感动中国人物丛飞走了。他捐献了角膜,完成了人生最后一件善举。丛飞感动了全国人民,他的离去让很多人悲伤不已。
  4月18日,“2006中国慈善排行榜”发布,丛飞当然没有出现在这个排行榜上……丛飞,他的财富跟上榜的富豪相比,根本不算什么,但在人们心中,他却是不折不扣的慈善家。
  年初,穷爸爸刘福成“求助信”换来富豪“先调查,再酌情捐赠”,而丛飞,他一向把行善当快乐,自觉地去奉献爱心
  丛飞,他和他的故事,拷问着中国的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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