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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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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3:07:40 | |阅读模式
         探讨社会信任的起源、本质、类型、机制及功能的理论。社会信任理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理论,参与建构社会信任理论的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等。事实上,也不存在统一的信任社会学。按照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的定义,社会信任是对他人及系统的可依赖性的信心,信任的起源则是人类个体的“本体性安全需要”。吉登斯将信任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人对人的信任”与“人对系统的信任”。前者建立在对他人的“道德品质”的依赖的基础之上,而后者则建立在对系统的原则的正确性的依赖的基础之上。“人对人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总是与“人对系统的信任”有关。研究发现,无论是“人对人的信任”还是“人对系统的信任”都必须通过积极或主动的争取才能得到,也必须积极或主动地加以维系。关于社会信任的功能,社会系统论的卢曼和理性选择学派的科尔曼都认为,信任是降低交易和监督处罚成本的有效机制,是社会资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信任对于志愿服务的影响是双向的,社会信任度高低与人们参与志愿服务及慈善捐赠的活跃程度高低成正相关关系,参与志愿服务(特别是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有利于提高社会信任度,也有利于培养志愿者组织内部的人际信任,这对于志愿者的保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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