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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问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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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2:26:01 | |阅读模式
        行动主体向他人或其他实体就其所做的事情以及如何改造财政上的或其他的职责而进行披露、解释和证明其正当性的活动。它的某些职责源于政治的、宪法的、行政层级的或合同的赋予。志愿服务组织在着多样化的利益相关者,其中,政府、第三方组织者、捐赠者、受益人、一线员工和志愿者均属于核心利益相关者。政府、第三方组织者和捐赠者要么掌握着公共权力,要么控制着资金资源,牌志愿服务供给链上的上端,是自上问责主体,受益人是志愿服务的受惠者,处于公共服务供给链的底端,一线员工和志愿者处在志愿服务组织内部等级链的末位,它们者是自下问责主体。在问责实践中,自上问责主体对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主要关注服务过程和直接产出,并且将问责焦点集中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运作。自下问责主体则货币于关注公共服务提供本身,受益人在意服务数量、质量及其带来的影响,一线员工和志愿者希望自己的公益热情和精神转化为受益人的受惠,往往对公共服务提供的绩效、质量甚至组织决策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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