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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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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9: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切符合社会期望,对他人、群体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如助人、分享、合作、谦让、同情、自我牺牲等,它既包括了自愿帮助他人不期望得到任何回报的利他行为,也包括为了某种目的、有所企图的助人行为。与反社会(antisocial)不同,亲社会有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意思,因此,亲社会行为涵盖一切积极的、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包括父母对儿童的适当惩罚、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亲社会侵犯”。对亲社会行为的形成原因有三种解释:社会生物学观点认为亲社会行为人的我是可以通过遗传的;社会交换论和社会学习论认为,人们做出亲社会行为,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较少付出获得更大的回报;社会规范论观点认为,基于人类道德准则的交互性规范的支配,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符合社会期待。研究发现,亲社会行为受生物因素、认知因素,自我概念、性格因素等主体因素及家庭、社会、学校等主体外因素的影响。在宽泛的意义上,亲社会行为就是“意在使他人受益的志愿行为”;在严格的意义上,志愿行为只是亲社会行为中有意识地帮助亲戚朋友之外的他人的那一部分。对亲社会行为的研究要早于关于志愿行为的研究,很多研究结论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如:“6-12岁是助人行为发展最快的时期”提示我们要做好青少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工作,从小培养儿童的志愿服务兴趣,“模仿是儿童学习利他行为的重要途径”启示我们要多开展亲子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父母言传身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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