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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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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9: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于某种外在的强制要求而非个人的自由意志而从事无偿服务的人或人群,亦称强制性志愿者。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出于对社会主义和集体利益的服从或认同而参与“义务劳动”不同,强制志愿者提供无偿服务是因为他们的法定义务。国内外志愿服务经验和资料显示,在继续鼓励人们自觉无偿地服务社会的同时,通过立法手段赋予国民(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如:墨西哥法律规定,大学生学习期间必须有480小时的无偿服务时间,否则便不能毕业;加拿大的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西北地区、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等地区正在试点要求高中生毕业前提供25-40小时的无偿社区服务;欧洲废除了义务兵役的国家也在纷纷讨论立法引进强制社会服务。美国的部分学校实际上已经引入了强制性志愿服务规定。有学者指出,立法规定人们的无偿服务义务,意味着从着重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到今生强调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转向。这与新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改革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强制的义务与个人的自由意志之间毕竟是互相矛盾的,因此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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