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邦 发表于 2011-8-13 23:28:49

关于给予邝贝宁(会员编号:11F063)除名的通知

启智服务总队近期收到多个服务点对志愿者邝贝宁(会员编号:11F063)的投诉,主要包括多次向志愿者借钱不还。经联系邝贝宁所留联系电话,无法联系,鉴于此情况,启智服务总队做出开除邝贝宁志愿者会员资格的决定,并保留协助志愿者追究其偿还借款的权利。

启智服务总队郑重发出通知,请志愿者提高警惕,不要随意借钱给不熟悉的志愿者。同时,启智服务总队启用风险基金,如果确有志愿者借钱给邝贝宁,数额较大的,请联系启智服务总队(邮箱qizhi@zyz.cn),启智服务总队将尽力协助志愿者追究邝贝宁责任,并视情况从启智服务总队风险基金中垫付一部分偿还给志愿者。

谢谢大家的支持!


http://bbs.zyz.cn/xwb/images/bgimg/icon_logo.png 该贴已经同步到 乌托邦的微博

SkyFung 发表于 2011-8-13 23:32:44

头位支持~!!受害者之一

骨仔 发表于 2011-8-13 23:35:55

呢啲噉嘅人,各位都要多多注意啊,相信仲有可能有类似嘅人系我地志愿者入边嘎

光明大本营 发表于 2011-8-13 23:40:23

光明大本营收到...谢谢提醒..

忘了时间的钟 发表于 2011-8-13 23:42:04

志愿者也该提高情商和智商了,这情况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心缘分队 发表于 2011-8-13 23:50:23

心缘分队收到

christy-cyf 发表于 2011-8-14 00:14:38

总有些人是在混的,擦亮你的眼睛看清楚。

王泽健308 发表于 2011-8-14 00:42:36

受害者之一

marco10039 发表于 2011-8-14 00:53:42

唉~~什么人都有~~~~支持老乌的决定~~

缘爱义工团 发表于 2011-8-14 00:55:10

看到消息有点纠结~希望志愿者都提高个人警惕

WaterSticky 发表于 2011-8-14 01:10:37

本帖最后由 WaterSticky 于 2011-8-14 04:43 编辑

我也是受害者之一................


此人在活動中 曾向我借手機及借錢

還請了她吃東西和給她付車錢

她有留下過QQ 本人沒試過聯絡她 但見過她在線

QQ:1437161433


借給她的錢不多 而且借的時候就沒有想過她會還

她年紀小 不追究 交給你們處理了....

杰克女 发表于 2011-8-14 02:07:50

我与她曾同属(微笑05)分队组长。本人对她素质很无语,所以默默退出了。但仍一心跟着启智齐成长,共进步,继续支持志愿工作!

Number-MH 发表于 2011-8-14 02:13:47

以后会多多警惕。

省中医服务点 发表于 2011-8-14 02:28:24

省中医服务点,三位以上启智成员分别被其要求借钱以及借羊城通等等价物件,理由为无钱食饭、无带钱回家等等,数额分别有¥2元、¥100元、¥58元不等,其中¥100元没有借成功,顾痴缠住别人请食饭。省中医服务点多名带队亦因医院、启智团队等多次就其服务态度以及粗暴言辞问题提出投诉后,仍抱有包容的态度来劝説,最终在多方调查之后发现:其报名预留的159电话号码并非本人的,而且对方并不太认识邝贝宁其人,邝贝宁自说:自己是广雅中学初中部的学生,经查,广雅中学并无此名字的学生存在。目前未知仍不知其真实身份,甚至真实姓名。顾请各位志愿者伙伴注意此其前车之鉴。

ch11www 发表于 2011-8-14 07:52:28

本帖最后由 ch11www 于 2011-8-19 14:15 编辑

协助受害人追还借款可不是什么权力这是义务啊 还保留个屁啊

现在入会不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了吗?

借钱不还 还用假身份   这已经违反法律   构成诈骗了

尽公民义务   报警喇

回答楼下,懂法是公民义务,并非要法律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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