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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设计上杜绝下一个“中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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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0: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制度设计上杜绝下一个“中爱联”———回应昨日南都社论《捍卫社会组织公信力,监管与监督必须合力》摘要:昨日南都社论认为,“‘中爱联’大量非法敛财,同时也严重损伤了社会组织本身宝贵的公信力。”我亦深有同感。说白了,这个就是典型的个别人或小圈子攫取非法暴利,但最后却得由整个社会组织公信力买单的负面案例。
    昨日南都社论认为,“‘中爱联’大量非法敛财,同时也严重损伤了社会组织本身宝贵的公信力。”我亦深有同感。说白了,这个就是典型的个别人或小圈子攫取非法暴利,但最后却得由整个社会组织公信力买单的负面案例。试问,天底下哪有这样的荒唐之事与混账逻辑?(

    其实,“中爱联”的骗术并不高明。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还显得有些拙劣。但为什么却屡屡得手甚或横行无忌呢?窃以为,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出在制度缺失上,即现有的社团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导致像“中爱联”这样的寄生性社会组织得以苟活于世,以至于有机会长期“扯虎皮作大旗”而非法敛财。又因为后天监管不到位,导致“中爱联”骗术屡屡简单重复上演却毫无顾忌,甚至没有任何后顾之忧。无论这样的荒诞产生有着怎样的社会背景,当初制度设计暴露出的发展硬伤,与后续制度修订的迟滞不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被挂靠单位对挂靠方行为之严重失察,以及负有监管之责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管严重滞后乃至渎职等,都难辞其咎。另外,来自媒体等的社会监督与公众监督也因渠道不畅、路径逼仄、监督权限微乎其微等现实原因而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当然也就无法对“中爱联”之流形成有效的制衡甚至掣肘。(

    而要遏制“中爱联”之流骗术重演,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等固然必不可少,但较之更为迫切和紧要的,还应是对现有监管制度的及时、符合社会组织发展规律且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制度修订。只有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才能在今后的监管实践中杜绝下一个“中爱联”产生或出现。(
    譬如,可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取消“先有主管单位、后进行社团登记”规定,尝试进行社团登记“无主管单位登记”改革,可以先行借鉴近年来发轫于深圳罗湖的社团登记的“深圳做法”,让那些真正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社团无须挂靠政府部门即可获得合法身份认定,而让那些心术不正者失去“狐假虎威”的行骗外衣或护身符。最终,通过制度革新杜绝设计漏洞,让“中爱联”之流无机可乘。其次,要在制度设计上明确社团登记的唯一合法路径,以此彻底斩断目前仍大有市场的社团登记领域关系挂靠的生存与利益链条。在社团登记“无主管单位登记”改革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之前,可先在制度设计上明确界定挂靠方和被挂靠单位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非法敛财和管理失察情况,可现行吊销社团登记,并追究被挂靠单位管理失察之责。还有,负有监管之责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应改进监管方式,通过公示已登记社团是否存在挂靠、挂靠单位为谁等详细信息、开通网上举报投诉功能并及时反馈查处信息等欢迎和接受社会舆论与公众监督,把由民政部一家的有限监督延伸为全社会范围的无限监督,让“中爱联”之流充分暴露在阳光之下,无所遁形。
    □吕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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