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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反家暴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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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反家暴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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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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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反家暴新“武器”摘要:9月初,名人李阳对妻子KIM实施家暴被微博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家暴问题再度走进公众视野。国内首家民间反暴力社工机构———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入户调查显示,有家暴问题的家庭占样本总数的13%,李阳虐妻事件暴露的只是冰山一角。
(
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演绎了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
“人身保护令”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将以往离婚案件仅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它的出台,也向人们抛出了一个全新的司法理念,从民事司法强制手段的角度补充和完善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不少法律界人士将其视作里程碑式的创新,认为妇女权益保护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9月初,名人李阳对妻子KIM实施家暴被微博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家暴问题再度走进公众视野。国内首家民间反暴力社工机构———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入户调查显示,有家暴问题的家庭占样本总数的13%,李阳虐妻事件暴露的只是冰山一角。
如今,这一局面在广东有望率先得到改变。珠海、深圳、中山多市陆续推出人身保护令,为家暴受虐方撑腰,也成为一些NG O人士帮助女性维权的有力武器。()
受传统男权观念影响,面对家暴,妻子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在忍无可忍之后,有时会采用极端手段实施报复,酿成悲剧。所谓人身保护令,又被称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新的民事强制措施。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与受害者在一定时期内接触。
人身保护令一个重要突破在于,针对家暴发生于家庭内部取证难的问题,它实施举证责任适当倒置,也就是说,施虐方需要找到证据自证“清白”,否则将陷于不利。
来自省高院的统计显示,到今年6月底,广东珠海、中山等市一共发出了22份人身保护令,并处罚违反保护令继续家暴的丈夫。继去年珠海将“人身保护令”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后,深圳也拟将其写入法律,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然而,有
公益
组织相关人士指出,在男权政治主导下,他们想在省的层面推进立法时却遭遇阻力,这也让各市在解决家暴问题上步伐不一。
“家暴”肆虐的背后
4月20日凌晨一点多,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泾亮在劳碌了一天之后酣然睡去。突然,手机响了,电话那头是一个陌生女子:“郭律师,我家亲戚把我老公给打了,现在我老公跑出家门扬言要带人来报复,我该怎么办?”
原来,女子名叫李青,她与丈夫积怨已久,终致不可收拾。她被丈夫打了之后,把家里亲戚都找了过来,将丈夫打出了家门。郭泾亮马上出主意,让她先报警,后又介入跟进调解。
郭泾亮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次被深夜的电话铃声叫醒了。自从珠海市妇联和服务妇女儿童
志愿者
协会创办的妇女儿童维权热线被升格为24小时热线后,他的手机在晚上就一直没有再关过。
今年45岁的郭泾亮是珠海市一名公益律师,从2001年以来,一直在为妇女儿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曾给500多人提供免费的诉讼服务,接受数千宗法律咨询。
2009年,珠海市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是2008年的4倍,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竟占四成。
在珠海市,有不少做生意的人来自男权观念严重的潮汕地区以及中国东北地区,在郭泾亮的印象中,这些家庭是家暴的“重灾区”。他说,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夫妻打架不用管”、“老公打老婆不见怪”的认识主导下,有人甚至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天经地义”、“男人在外压力大,回家发泄属正常”、“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现实中许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正是在这种陈腐观念的掩护下而有恃无恐,大行其道,无所顾忌。
法律制度的缺失
“家暴”肆虐的背后,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和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以专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执行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记者了解到,家庭暴力案件一直被我国司法部门作为故意伤害案件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似乎告诉人们,故意伤害的程度越重,就越便于司法手段介入和处理,就越便于惩治施暴行为。郭泾亮说,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问题,那就是:故意伤害如果伤害程度连轻微伤都达不到(按人体伤害鉴定标准),则很难要求司法部门介入和处理。由此导致的恶果是,家庭暴力如打耳光、罚跪、辱骂、威胁以及性暴力、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侵权行为处于长期无人管,受害人也长期状告无门而相关制约手段又严重弱化,刚性不足的尴尬局面,使受害人长期处于无比惊恐和痛苦中,而许多长期得不到干预的家庭暴力都最终演变为恶性案件,如曾导致一些受害妇女罹患严重精神创伤而自杀自残或因不堪忍受而杀夫的恶果。
省内首例“人身保护令”申请案
如何为家暴受害方维权?2008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下发的一份指南则让人们看到了一线曙光。这则名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提出,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新的民事司法强制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即俗称的“人身保护令”。
这个“人身保护令”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将以往离婚案件仅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它的出台,也向人们抛出了一个全新的司法理念,从民事司法强制手段的角度补充和完善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不少法律界人士将其视作里程碑式的创新,认为妇女权益保护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正是利用这样一条规定,郭泾亮成功地受理了广东省内首宗人身保护令申请案。他还清晰地记得,2009年5月11日上午,作为值班律师,他正在珠海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办公室里接访群众。十点多,一个半大男孩搀扶着一位面容憔悴、鼻青脸肿的少妇走了进来。经询问,才得知,该女士姓陈,扶着她的是其弟弟。陈女士脸上的伤是一天前被其丈夫打的。她由于与丈夫感情不和,加之丈夫长期有外遇,不尽家庭义务,一直想离婚,但两人在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上多次发生纠纷,陈女士屡遭丈夫殴打。
陈女士向郭泾亮哭诉:“一直以来,我都很害怕与我老公谈离婚问题,谈得不好我就要被打。我老公还说,如果要争孩子或财产或者到法院去起诉,就把我打残废,并杀了我全家人。昨天我又被他打伤了。我很害怕,没文化、没工作,但孩子太小,不能离开我的照顾,求求您,我该怎么办?”
当时,最高法院已经确定在全国九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其中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正是试点之一。于是,郭泾亮决定利用这样一个契机为陈女士争回应有权益。
他带着陈女士去公安派出所报了警,然后拍了伤照,又去医院诊疗并开具了伤检证明,复印了病历,并向其左邻右舍调取了证人证言以及陈女士家人的证言,同时向居委会调查了相关情况,陈女士不满10岁的女儿也提供了证言。之后,他带其去申请法医鉴定但未达轻伤。证据准备完毕后,他111陈女士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广东省首例“人身保护令”申请案,且是在其婚内诉前提起的,法院极为重视,以最快的速度召开听证会,快审快结,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裁定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男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离双方共同的住所。
“裁定生效后,陈女士的丈夫不敢再实施暴力行为,也为她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家庭暴力过错责任问题的主张提供了翔实、有效、准确、充分的证据。”郭泾亮说,陈女士多年遭受家庭暴力之苦的事实最终保护了她离婚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权益,使其获得了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结案后,胜诉的陈女士喜极而泣。
地方立法之路
记者了解到,在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7月21日,《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由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经省人大批准后,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人身保护令”的首次地方立法。除了珠海,深圳也准备将“人身保护令”写入地方立法。
去年11月,深圳市妇联的调查显示,深圳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数字逐年上升,2007年有300余件,2008年400余件,到了2009年共有600多件。而这些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施暴者和受害人都趋向年轻化,婚龄在2-5年,尤其以处于婚姻的磨合期的80后夫妻增多。
国内首家民间反暴力社工机构———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在去年年底做了一项调查,关于家暴发生的比率,入户调查中有家暴问题的家庭占样本总数的13%(福田和宝安区12个社区共398户家庭的夫妻)、在随机抽取的10所学校1300名初高中学生中,反映家庭内部有此类问题的人占到29.8%.
该中心共追踪了53户有家暴问题的家庭,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家庭占67 .5%,其中中高收入家庭占到一半比例,“有些家境甚至相当好”,相当一部分女性“拥有令人艳羡的学历和工作”。
郭泾亮最盼望的是能从省的层面立法,将人身保护令写入其中,这样N G O帮助家暴中的妇女维权也将获得“尚方宝剑”。“其实我们一直在多方呼吁,不过遭遇的阻力很大。”郭泾亮说,省人大代表多以男性为主,不少人本身也有较重的男权思想,要么不以为然,要么可能个别人自己也存在一定的家暴行为,他们在推进反家暴立法上“动力不足”。
■知识库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其中,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尽家庭义务、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以及绝望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价值观,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如何区分家庭暴力
如何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之间的纠纷呢?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一般夫妻纠纷不具有这些特征。
家庭暴力的周期性模式
家庭暴力的周期性模式,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暴力周期。每个周期通常包括关系紧张和积聚期(口角、轻微推搡等)、暴力爆发期(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平静期(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表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或冷战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极度痛苦和忧郁,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特别关注
男性也可申请人身保护
家庭暴力案件当中,九成受害人为女性,但是日前,珠海市香洲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它保护的却是男性。这也是广东省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08年11月,香洲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定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法院,在民一庭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2010年3月,它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家事合议庭试点法院,反家暴合议庭与家事审判合议庭合并。目前该院已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案件29宗,撤回申请4宗,驳回申请5宗,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宗,它也是全国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最多的试点法院。
今年6月9日,作为妻子的仇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7月18日,其丈夫温某却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理由是自己的妻子仇某带三名男子对他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并胁迫他签署离婚协议书和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承诺书。随后,香洲法院经组织双方听证审查,确认仇某曾在今年7月5日,带三名成年男子前往温某的住所,当时三名男子与温某发生了肢体碰撞。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遂于7月29日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仇某及其亲友殴打、威胁申请人温某。
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已有先例: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申请民事保护令的比例男性占9%-24%,澳大利亚15%的家庭暴力保护令以女性为防御对象。我国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于2010年6月发出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保护令使用说明
●依据《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实际中,只要有基本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存在,法院就会在48小时内发出人身保护令。
●该保护令除送达当事人外,法院还会送交基层公安机关如派出所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监督执行。
●家暴受害人离婚诉讼前可享受15天的保护期,诉讼期间均可享受司法保护。()
●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家暴受害者最长可享受一年的保护期。
●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保护令、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者将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责令搬出原住所并禁止施暴人在受害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内活动,且施暴人将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必要时,法院还会责令施暴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在举证方面,实行适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朱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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