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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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邝贝宁(会员编号:11F063)除名的通知 |
发表于 2011-8-16 0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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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8: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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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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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4: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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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3: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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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9: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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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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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你假设果个所谓被冒认的人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人?假设我弄个假身份证名字叫做“令狐冲”或者“梁笑堂”,你去查啊。身份证上是有照片的,顺便拣来的身份证可以用?更何况,即便是拣的你不是公安机关,你有什么权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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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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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能否追翻是后事,是否举报是有冇尽义务的问题。现在的罪恶,正是受到这种,“就算举报都追唔翻”的效用主义心态所纵容。效用主义代替不了道德。至于是违法还是犯罪,用刑法定用治安条例,职能部门最后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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