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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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邝贝宁(会员编号:11F063)除名的通知 |
发表于 2011-8-15 0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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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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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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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冷静,做好自己就可以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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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1: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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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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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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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任何原因都不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志愿精神系植根于权益与义务并存的公民意识。而不是权责不分的所谓奉献。距侵犯左他人的合法权益,距就要为此负责。亦米提果个宁愿提案市民捱贵的士,亦唔帮的哥减费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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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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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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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挽救一条生命 就要距为自己所做嘅嘢负责 而唔系姑息纵容 呢d只会告诉距 做错嘢唔使承担后果 结果只会系害左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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