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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鼓励社会组织成长,增加社会包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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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09: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论]鼓励社会组织成长,增加社会包容度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 99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2-28
作者:刘洪波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摘要:北京市工商经济类等四类社会组织无需再找主管部门,可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这是《北京晚报》2月26日的一条简讯,放在4版一个不显眼的位置。
    北京市工商经济类等四类社会组织无需再找主管部门,可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这是《北京晚报》2月26日的一条简讯,放在4版一个不显眼的位置。(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一条简讯,300字而已。但社会组织登记无需主管部门,信息的重大性显然不能从字数和版面位置来判断。除了《北京晚报》,其他媒体甚至没有报道这一信息,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按照现行规定,社会组织必须找到一个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才有登记注册的可能。登记注册,是社会组织依法活动的前提,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依法管理的体现。但必须找到主管部门,“依法”门槛是很高的。(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以法而治”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法律是公开的,能使各方以之确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且在于人们对法治有一种共识,那就是法律只在必要时才限制人的行为,服从法律能使人以最小程度的限度而拥有最大程度的自由,这就是说,服从法律的治理对人们不应是构成“高门槛”。(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社会组织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审批。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必然导致许多社会组织因没有政府部门主管而不能被合法登记。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可以找到主管部门,并不是所有政府部门都有主管社会组织的兴趣,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有“找主管”的愿望,也不是所有“找主管”的社会组织都恰好能够碰上“想主管”的政府部门。《北京晚报》的报道说,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做法之下,一些自发成立的兴趣协会、户外俱乐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法登记,处于“非法”状态的民间组织已达80%。(南方都市报 [url]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应该说,放开社会组织必须有政府主管单位才可登记的限制,显示了社会发展对社会管理的冲击。大量的民间组织在发展,类似一些自发成立的兴趣协会、户外俱乐部,此类80%的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而事实上并无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目的,一方面以“非法”性暴露出现行管理制度的软弱,另一方面其无法无害的事实存在,使得审批这一制度显得多余。使80%的社会组织“合法”,与其说是这些组织的问题,不如说是登记制度怎样重建自己的合理性的问题。
    北京市民政局作出改变,不再要求社会组织必须找到政府主管单位,而是放宽注册通道,缩短审批时间,设立“一口审批”绿色通道。申请登记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所有审批程序,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当然那些不被办理的组织,应当还有行政复议和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可能性。
    报道还提到,“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现象,逐步还原社会组织民间化的本色”。在中国,党政机关公务员兼职社会组织,十分普遍。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很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其实就是党政机关的官员,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多是官员主持其事。这不仅使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削弱,而且往往使党政机关的经费和其他资源直接流入社会组织,导致公共财政为党政官员所加入的社会组织埋单。
    社会组织注册从必须有主管单位到可直接登记,扩大了公民有序参与社会事务的途径,认可了民间组织在社会公共空间的活动。对社会组织的合法化予以承认,也有利于社会包容度的增加,社会体系的弹性会更大。(作者刘洪波,长江日报评论员)

发表于 2011-3-8 12: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好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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