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民意识的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中国第三部门与公民社会的走向 “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逻辑上的可能变成实际进程是要有条件的。近代中国严重的民族危机刺激起来的国家主义使这些条件消失。1949年以后中国进入了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社会”(不仅仅是计划经济),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即所谓第二部门也消失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第三”部门的问题。但现代化的逻辑仍在顽强地为自己创造条件。70年代末中国走上改革之路,开始向市场经济迈进,企业或“赢利部门”应运而显,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的问题也再度浮出水面。 但是中西社会的发展路径是如此不同,中西传统社会与以此为起点的现代化进程是如此不同,中西公益事业的发展道路因之差异巨大,中西“第三部门”的生存、发展环境、面临的问题与任务,就更是不同了。 西方的近代化是个共同体解体,共同体公益衰落的过程,然而中国的现代化初期却存在着小共同体兴盛的相当合理性,这就有个怎样对待它的问题。相应地中国不存在“理性福音主义”歧视“应当受穷者”的合理性,以原始积累时期的冷酷对待不幸者,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成为时尚。这是以爱心为帜的第三部门和志愿行动者在西方的 “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并不时兴,而在我们的“初级阶段”却必不可少的理由。 西方的第三部门是在已成现实的公民社会内部产生与发展的,它并不需要为实现公民社会而奋斗。相反,现代第三部门在“否定之否定”前的传统对应物(如与现代行业协会对应的传统行会,与现代志愿者对应的传统教会)还曾经是通往公民社会之路上的障碍。在西方,建立公民社会的力量是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人们的经济参与(其结果是“第一部门”即市场中的企业)与政治参与(其结果是第二部门即民主国家),而第三部门是作为这二者的结果自然产生的。如今人们或者希望它能捍卫公民社会的古典价值(即“新右派的第三部门观”),或者希望它们能克服公民社会的弊病(即“新左派的第三部门观”),但似乎没有人把建立公民社会的责任寄望于她。然而,中国的第三部门却需要为建立公民社会而奋斗,而且她的许多同仁也是以此为抱负的。因此,如果说西方第三部门的意义不限于一般的慈善与公益,它还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新的理解,那么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意义就更是如此,因为它实际上要从争取最起码的公民参与空间做起。在某种意义上,西方第三部门所从事的是一项宏大的实验,成功了西方的“后现代”文明可以更上一层楼,即或不幸流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也不会影响西方公民社会已取得的基本成就。而中国的第三部门则背负着沉重的使命,它实际上与另两个“部门”的现代化,即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同命运。如果它失败了,中国将没有任何现代化可言。 西方的第三部门是要克服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具体地讲,就是“民主制福利国家失灵” 与“规范竞争的市场失灵”。而中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三部门面临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则具有非常不同的性质。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着大共同体本位下束缚功能有余而保护功能不足的问题,改革前的旧体制虽号称 “大锅饭”,但实际上社会保障的水平是非常低下的,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受到旧体制严重束缚的同时却没有享受到任何保障,这是中国农民之所以能主动发起改革(而中国工人与东欧农民则不能)的唯一原因。换言之,中国的“政府失灵”并不是“福利国家失灵”。而是“大共同体本位失灵”。同样,中国的“市场失灵”也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逻辑缺陷之凸显,而是权力扭曲市场的结果。因此中西第三部门面临的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即以同样对国家行为的批判而论,在发达国家,国家干预问题是个公平与效率两难选择问题,左派(社会民主派)要求国家干预以维护公平,而右派(保守主义者)认为国家干预会妨碍效率,但他们不会指责国家干预为权贵聚敛。这与例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指责国家干预为腐败之源是全然不同的。市场问题也同样如此,西方国家是“福利国家”太多了,“自由市场”太多了,所以人们要寻找“既非福利国家,又非自由放任”的第三条道路。而在中国问题也许在于“福利国家”还不够,“自由市场”还不够,因此,中国的第三部门一方面当然要认识到市场逻辑与政府逻辑本身的局限性,并有针对性地克服我们特定的“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政府有效” 与“市场有效”,并积极地配合第一、第二部门中争取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努力——而这,是西方的第三部门完全不必操心的。 与此相应地,西方第三部门发展方向中的“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之分或自由主义方向与社会民主方向之争,对我们也是很少意义的。中国面临的并不是“要福利国家,还是要自由放任”的问题,中国需要宏扬的实际上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者都赞成的价值,需要否定的则是这二者都反对的价值。因此在现今的中国凸显 “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之争”,实在是有些无的放矢。 中国第三部门无所谓“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之分,但却有它自己特有的两分法:在现阶段逻辑上存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状态下,中国人是从两个方向进入“衙门与公司之外”的领域的:一方面在城市中公民文化、公民意识的发展推动人们从事第三部门活动,但在现存体制的制约下,这些活动很少能以完全“非政府组织”的形式进行,而不能不带有某些“政府部门”的痕迹。另一方面,主要在乡村中,改革在走出“大共同体本位” 桎梏的进程中出现了无数纯粹的“非政府组织”,但它们未必都建立在明确的公民意识基础上,其中不少还带有明显的“传统”小共同体色彩。这样,在中国现阶段便出现了“有公民意识的(但未必是非政府的)组织”与“(未必有公民意识的)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现象。具体在公益领域,一方面出现了像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那样具有现代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半民间半官方”公益组织,并且成功地组织了希望工程等一系列公益活动。(康晓光,1997(a )、(b ))另一方面在农村出现了许多草根共同体、民间互助组织乃至“宗族复兴”现象,它们的活动虽未必符合所谓“东方文化优势”论或“新集体主义”的标签,但的确提供了目前农村社区的相当一部分公益产品(秦晖,1995)。 这样一种状况是西方第三部门或公益事业发展史上所没有的。它给两者都造成了问题:前者的体制约束与后者的文化缺陷都有可能使它们受到局限,但另一方面,前者摆脱体制约束与后者摆脱文化缺陷的过程如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则会给它们各自都开辟更广泛的前景,中国第三部门的前途也许取决于这种互动,而如我们前面所述,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Levitt,T.,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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