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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22: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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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使用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利益相关方在志愿服务中,所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这种责任维系每个人心理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例如,《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志愿者组织或个人对志愿者的责任为:“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做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志愿服务管理中,通过相关协议把志愿服务的责任以具有约束性质的具体条文确定下来,也是一种常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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