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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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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2: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种政府理念,它认为车家应该在保护和促进其公民的经济与社会福祉中起关键作用。英国社会学家韦伦斯基在《福利国家与平等》一书中对福利国家作了经典性的阐述:“福利国家的关键是政府保证所有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健康、住房、教育和就业机会。这些保障表现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不是以背叛的形式出现。在《工业社会和社会福利》一书中他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提出福利国家的宗旨除了保证公民的最低收入外,还有两点,即福利国家意味着收入再分配;福利国家强调为年轻人提供均等的机会。福利国家的理化基础是西方福利经济学,《贝弗里奇报告》使其具体化、可操作化。因此,福利国家的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首先由英国以艾德礼为首的工党政府付诸实践,在完成了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年)、国民求助法(1948年)等一系列立法之后,艾德礼政府宣布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随后,西方国家尽管在具体作法上不尽相同,但都纷纷举起了“福利国家”这面旗帜。但是,福利国家理论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韦伦斯基指出:“福利国家许诺的由政府通过再分配和提供均等机会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真正地得到实现”。因而福利国家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应然”意义上的,即采用规范性立场,把福利国家视为一个需要实现的目标;二是“实然”意义是的,把福利国家理解为一个用来记述和分析实际现象的概念。在国家制度的表现上,几种代表性的福利国家模式有:①以北欧国家如瑞典、丹麦、挪威等所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国家实行有最完善的社会政策,对公民提供从就业到特殊需要照顾的全面公共福利服务;②以德国、荷兰等为代表的合作主义模式:国家与社会各种势力协作、共同满足公民个人的福利需要;③以英国为代表的剩余模式:在整个个人福利需要的满足当中,国家扮演的角色只是一种“剩余的”角色。无论福利国家在多大层面上强调政府的作用和制度化,实际上国民完善的,不断提高的福利需求的满足,都不会离开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社会性服务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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