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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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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第三部门”,其具体含义可参见“第三部门”。它们在概念上的区别主要在于志愿部门强调了机构的自发性群体行为,以及它们大量依靠志愿者的特点。有学者指出,很多社会服务机构实际上并非由其受益者创立,它们与受益者的关系有时更像商业机构与顾客的关系,而且它们的各项工作也主要依靠领取工资的专职雇员来完成。在英国常用志愿部门这一词。约翰逊在罗斯的福利多元部门组合中加进了志愿部门,将社会福利的部门分为四种:①国家部门(state sector)提供的直接和间接福利;②商业部门(commercial sector)提供的职工福利,向市场提供有营利性质的福利;③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如自助、互助组织、非营利机构、压力团体、小区组织等提供的福利;④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如亲属、朋友、邻里提供的福利。中国较少使用志愿部分来表述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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