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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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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1:40:56 | |阅读模式
       一群人同意以志愿者的身份结成一个有着一定目标的联合体(社团)。按照是否登记注册,志愿者协会可以分为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两类。根据中华志愿者协会的定义,在中国,志愿者协会在广义上是指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狭义上,志愿者协会仅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例如,《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10条规定》,“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此外,广东省、福建省以及宁波市、银川市等地方法规基本都有这样的规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国合法的志愿者协会包括依法注册的和非依法登记注册但合法的两类,后者包括在学校或街道登记备案的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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