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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1: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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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指具有非营利性质、非政府性质和志愿性质的组织。联合国将志愿者组织定义为:公民所成立的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非营利、志愿性组织。它们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工作导向,提供多元的服务,发挥人道的功能,将人民的需求传递给政府,监督政府政策,鼓励人民参与地方事务,并提供政策分析与专业技能,建构早期的预警机制,协助监督与执行国际协定。狭义上,《北京市场志愿服务促进条例》(2007)中将其定义为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以及我国通用的民间组织(civil organization)等概念,在不进行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可以通用,都表示的是在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域中的那些社会组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是志愿者组织的特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规模有组织的志愿活动开始在癸未范围内蓬勃兴起,志愿者组织也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一支活动力量。随着志愿活动的兴趣,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组建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UNV),负责管理与国际志愿者事业相关的各项事务。根据相关研究,中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本土志愿者组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在社会服务的层次上产生了最早的本土志愿者,并逐步建立了社会志愿者组织。20世纪90年代初,共青团中央系统中产生了另外一支志愿者队伍,继而产生了全国性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截至2013年,中国的志愿者组织已形成了青年志愿者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以及包括“草根”志愿者组织、国际志愿者组织在内的各种志愿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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