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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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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1:17:38 | |阅读模式
       一群人为实现共同目标而采取的群体行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体行为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始终,只要存在单个个体无法实现的公共物品的供给的合作问题,就存在集体行动的现象。制度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 1932-1998)将集体行动定义为,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群体)中任何供给集体物品的行为。只有在涉及公共问题或群体事务时,集体行动才不可或缺,集体行动是人们为了增进共同利益而采取的集体选择活动。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行动是供给集体物品的行为,但共同利益并非志愿合作的充分条件,搭便车将导致“志愿失灵”。因此,并非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都有进一步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公共选择党派创始人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1933-2012)认为奥尔森的理论过于悲观,主张通过自治组织管理公共物品实行多中心治理是可以部分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社会学家斯梅尔塞认为,集体行为是由有利于集体行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structural conductiveness)、由社会结构衍生出来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structural strain)、概化信念的产生(generalized beliefs)、触发集体行动的因素(precipitation factors)、有效的行动动员(mobilization for action)及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六个因素共同决定的。这些因素都是集体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一旦六个因素全部具备,集体行为就必然会发生。王国勤总结了我国现阶段集体的特点:参与者为多个个体,行动的发起者是普通民众,政府是该行动的诉诸对象或协调人或其他重要第三方;②组织化程度要低,具有很大的自发性;③制度化程度很低,多属于制度外政治行为;④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很低;⑤持续时间一般比较短;⑥行动方式表现为从在节制的运行到逾越界限的行动间的连续谱,一般规模较小。根据集体行动的理论,志愿服务的组织化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一种趋势,就是因为传统的个人无偿服务无法解决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些公益问题。将志愿服务组织分成两类,一娄是俱乐部性质的互助组织(如邻里协会、时间银行),另一类为组织之外的服务对象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交一类组织是为了群体自身利益而存在的,其发展的关键是保持共同利益的同时避免搭车,但后一类组织所要生产的公共产品是社会公共产品,而非集体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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