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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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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1:13:56 | |阅读模式
     广义上指公民个人或组织通过劝说,宣传、义卖等方式来动员落在捐赠者、确认捐赠者并接受捐赠的过程,也是潜在捐赠客体转化为实际捐赠客体的过程;狭义的慈善募捐是指具有合法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机构在自愿、无偿、公开透明等原则的指导下,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策略,以一定的方式从募捐对象那里获得善款和善物的过程。规范的有组织的慈善募捐一般是由制定方案、公示方案、接触捐赠人、资质验证、签订协议和接受捐赠六个互相衔接的流程组成。募捐的方法和策略、募捐的形式以及善款交接的方式都是多种多样的。募捐行为比起一般的捐赠行为更为复杂,现实中募捐行为往往是特定的募集人为受益人所组织的捐赠,它涉及捐赠人、募集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西方大多数国家并不限定募捐主体,而是以税法和行政规定来调节募捐主体的行为能力,如美国法律,慈善组织若要获得免税资格,必须满足《国内税收条令》501(C)(3)项下所规定的条件,该条款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是:为慈善、宗教、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教育、促进国家或国际间业余体育竞赛以及预防虐待儿童或动物而建立或运营的法人社团、基金会、其净收入不是为了保证使私人股东或个人受益,其实质性活动不是为了进行大规划宣传或影响立法,不以公共职位候选人的名义参加或干预任何政治选举。由于美国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比较宽松,法律还就不是性质的慈善组织的免税待遇进行了区别性规定。德国在2011年修改了法律,取消了募捐的事前登记制度,按照新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公开募捐。事后的研究发现,放开募捐资格并没有导致人们担心的欺诈行为发生。中国的活动严格区分了公募和私募,并对公募资格主体及其募捐原则进行了严格的界定。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可以依照本法接收捐赠”。按照这一规定,个人、营利性企业以及未经登记的公益性组织都不能合法地从事募捐活动。对于基金会,中国法律也进行了公募和私募的区分。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按照这一规定,非公墓基金会是不能向公众短信善资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募捐须履行四条原则:自愿无偿原则;有权处分原则;公益慈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在西方国家,募捐的主体主要是基金会和各类公益组织。根据统计资料,2005年美国有各类基金会总数已经达到71095家,2011年德国有基金会18000家。而截至2011年底,中国基金会数量刚达到2515家,在2411家参加2011年年度检查的基金会中,非公墓基金会为1296家,占基金会总数的53.75%,非公墓基金会数量百资助超过公墓基金会。除了募捐过程和善资管理一般都需要用到大量志愿者外,很多善资也被用于支持志愿者及志愿服务项目。从志愿服务组织的角度看,背部捐赠是它们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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