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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出于个人自愿的,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又称“主动志愿服务”,与“被动志愿服务”相对。根据联合国的定义,志愿服务有三个特点:①不追求经济回报(financial rewards);②服务出于个人自愿;③造福于他人或社会。出于个人自愿本应是志愿活动的应有之义。积极志愿服务是志愿者出于个人的济世胸怀、价值理想而服务社会和他人,其行为是自愿选择,而非受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向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已成为积极志愿者的一种内在需要,从事志愿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任何显在的或潜在的利益。推进积极志愿服务要依靠全社会的倡导,自下而上让人们从内心上认可并践行,而不能依靠行政自上而下的指令,否则将会适得其反。积极志愿服务的推广和普及能够更多地直接解决目标人群的困难,也能在更高的层面上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是志愿活动推进的理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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