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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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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是:对给予过我们帮助的人给予回报、帮助而非伤害。互惠之所以成为我们社会的规范是处于这样一个假设: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都需要他人的帮助。因此,自己帮助他人正是因为当自己遇到困难时会得到他人的帮助。所以从根本上看,助人行为也是为自己着想,即人们认识到社会生活中的相互依赖,于是需要形成一种互惠的机制。用交换理论解释,就是我们对他人“投资”的同时期待着“分红”,期待着交换的平衡。如果接受帮助者反过来没有给予回报,那么就违反了互惠的原则。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从政治到婚姻的各个领域都充满这着这样的法则。“给予—回报”的互惠原则为人类公平感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社会心里基础。是所有法律的社会心理基础。当一个人认为自己不能与对方互惠的时候,别人的帮助会使他感到俾下与威胁。因此,这些人更不愿意寻求帮助。对于那些明显地有依赖性和没有互惠能力的人,如儿童和确实没有能力的残疾人,他人也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同等回报能力的人,还有另外一种社会规范推动人们去帮助他们,这就是社会责任。有学者总结了互惠的三种形式,分别是:①一般性互惠(generalized  reciprocity),其特点是给予物品的一方并不期望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时间得到回报。这通常发生在情趣相投,并有着义务要相互帮助的个体之间。②平衡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其特点是指给出物品的一方希望返回来的是差不多等值的物品,并希望回报马上获得或者在未来某个特定的时间获得。③负向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其特点是所获得的要大于所给出的,如市场经济可以算成是一种典型的负向互惠。除了纯粹利他主义动机外,绝大部分志愿者行为都带有互惠性质,了解这一点对于志愿者管理工作很重要。志愿服务的无偿性与志愿服务主体希望得到某种形式的回报并不矛盾。对于那些没有互惠能力的人,志愿服务组织者一定要更加上心安排,因为研究发现,他们恰恰是最需要志愿服务面而又得不到志愿服务的人群。让潜在服务对象感受到尊严和价值,是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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