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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兵役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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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9: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指因出于良心上的反对(conscientious objection)而拒服兵役,自愿选择在民防、公益机构及国际援助机构服务的人或人群。联邦德国的《兵役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均有服兵役之义务,但其《基本法》(Grundgesetz)也规定,人们有权因为良心上的反对而拒服兵役,从而选择在消防、急救等应急机构、老人院、医院等社会乳香机构及国际援助机构提供服务,其服务时间一般要较兵役时间长1-3个月。既拒服兵役者又拒服社会役者,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德国的替代兵役制度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了大量长期、稳定的青年志愿者。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做法,其《志愿服务法》(2001)第21条规定“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绩效优良并经认证之志工,得优先服相关兵役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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