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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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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7 07:50:01 | |阅读模式
谁来提供法律援助?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bmwalter 2006-02-09 20:21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司法部长张福森曾在有关会议上坦言,除法援经费不足外,目前我国欠发达地区的一些基层县(区)的法律援助面临着律师资源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薄弱等主要困难。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曾向记者坦言,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人手,一些基层的法律援助机构几乎形同虚设。
  法援专职人员匮乏据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主任莫宏宪教授的估计,如果按照每万名穷人需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标准,我国贫困人口预计约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17000人。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资料表明,我国目前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9798名,其中只有近50%的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也就是说,全国目前仅有4000多名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这就意味着国家设立的公职律师机构或法律援助中心还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法律援助工作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事业,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支持和参与。不仅要政府自身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和完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措施,还需要整合社会潜在的资源,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来,形成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共同为社会的平等和正义而努力。
  从目前来看,社会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但从长远来看,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应该成为这项事业的主力军。但是就我国现状而言,仅靠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承办案件,只能是杯水车薪,必须发挥社会律师的积极性。
  激励社会投入为规范法律援助,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同时出台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和《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针对目前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不仅刚性地规定律师每年必须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要求建立法律援助与民政、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衔接机制。还规定在办理完案件后15日内必须接受当事人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并辅之以一定的投诉查处机制。这些措施和办法有利于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良性的法律援助格局,为困难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畅通了渠道,也对法律援助本身质量的提升大有裨益。
  但依目前条件,让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承担太多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太现实。与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有政府拨款、财政保障不同,社会律师还要养活自己。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的廖凯波律师认为,对于资深律师而言,提供法律援助是一项应该履行的爱心行动,但对于很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就面临许多实际问题,法律援助制度要持续发展,只靠爱心和奉献是不够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全国高校法学院、系有200多个,学生老师数以十万计。一方面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的满足存在巨大缺口,另一方面大量优质资源却闲置。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架起二者之间的桥梁,法律援助将大有可为。
  民间组织大有可为当前,在中国法律援助发展的初步阶段,政府的力量主要体现在通过建立机构与制度,组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个案,来维护每个个体的权益。由于受人力和财力所限,很多问题政府在现今还无法解决。这就给民间组织提供了大显身手的空间。1992年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其中的先行者,也是目前全国仅有的一家正式注册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
  对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和行动,《法律援助条例》有相关的规定,但仅限于原则性的条款。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认为,解决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问题,除了国家要加大人力资源和财力保障外,还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2002年12月10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的法律学生社团联合成立了“首都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目前,全国已经有20多所大学以法学院为基础建立了“法律援助协会”加“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人民大学的法律援助协会甚至干脆把接待群众的地点放在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高校的法律援助协会不仅满足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需要,而且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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