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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杀妻案”终落槌 省高院仍判丈夫三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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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21:54:36 | |阅读模式
撰文 记者 魏伯航 通讯员 范贞
    摄影 记者 冯海泳
    轰动一时的“深圳拔管杀妻案”距今已有三年半之久,2010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拔管丈夫”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今年3月二审此案时,公诉人提出“判三缓三”有误,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昨日上午,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对于文裕章有“小三”一说,由于证据不足法庭没有采纳。宣判后,被害人母亲当庭痛哭,表示会继续申诉。
文裕章步入法庭,面色平静,略显疲态。
    案情回放
    丈夫“拔管”,是爱妻还是杀妻?
    2009年2月9日16时许,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文裕章发现后,与胡母将其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ICU。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医院向胡菁亲属发出病危通知书。
    7日后,文裕章进院探望,向护士了解到妻子病情未见好转,“连植物人都不如”,文裕章趴在床前哭泣。过了一会儿,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了,要放弃治疗。约1小时后,胡菁死亡。当日l8时许,民警通知文裕章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接受调查,19时许,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胡菁检见脑血管畸形(小脑与脑桥、第三脑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该案引发了社会对“安乐死”的热议。
    案发时丈夫疑有“小三”
    2010年12月9日,深圳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三点抗诉理由:一是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有误;二是认定被告人出于爱妻拔管的作案动机有误;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但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2012年3月14日,广东省高院在深圳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表示案发前后,文裕章与一张姓女子关系暧昧,两人频繁通话,且通话时间多在三更半夜,时间也较长,关系已经超过正常交往的范围,一审判处的“判三缓三”有误,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当日二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争议点
    案发时丈夫疑有“小三”
    公诉机关表示案发前后,文裕章与一张姓女子关系暧昧,两人频繁通话,且通话时间多在三更半夜,时间也较长,关系已经超过正常交往的范围。
    最终终审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两人有非法关系,因此不能认定文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恶意杀害妻子的主意。
   
拔管时妻子还有没救?
    法院确认胡菁的病情无法救治,但死者家属方不能同意。胡家111律师李军出具一份由湖北省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的司法鉴定书,“我们申请了法医鉴定,鉴定出胡菁是处于可以救治的状态,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脑溢血。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一直按照急性心梗的病情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未对大脑做任何检查。只要我们给胡菁一些机会,胡菁是可以救治的。”
听到判决,胡菁的母亲肖女士失声痛哭。
    人物特写
    文裕章低调平静岳母放声痛哭
    二审宣判定于昨日上午10时,9时50分许,戴着墨镜、身着深绿色衬衫与黑色长裤的文裕章,在几位亲友的陪同下,低调进入法院。面对记者的镜头,文裕章面无表情,略显疲态。被带上法庭后,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10多分钟时间里,文裕章神色平静,与此前在庭上痛哭流涕的形象完全不同。案情叙述到文裕章积极对妻子积极施救时,他缓缓垂下了头。宣判结束后,他迅速离开。
    在听到“维持原判”的宣判后,坐在旁听席上的胡菁的母亲肖女士放声痛哭,“太轻了!我不认可!”走出法院,肖女士一路止不住眼泪,“杀人犯有什么可恕的。”肖女士及家人表示,将申诉到底。
    终审现场
    主观恶性较小,维持原判
    昨日上午10时,广东高院在深圳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胡菁病重无法救治后,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并阻拦医护人员急救,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判决书中称,文裕章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维持深圳市中院作出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一审判决。
    对于“小三”说法,法官表示虽然文裕章与张某交往密切,但由于2人通话内容没有证据证实,因此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两人有非法关系,不能认定文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恶意杀害妻子的主意。
    死者家属要求公开“小三”短信
    由于证据不足,“小三”说法未被法庭采纳。对此,胡菁的姐姐要求公开这些短信。“夫妻感情不好,(案发前)已经有大半年时间,就因为他外面有‘小三’。”她说,张姓女子的短信中写道生儿子,还要求给她名分,“有逼婚的意思。”
    说起自己两个外孙儿,胡菁的母亲肖女士面对记者掩不住悲伤,“去年元旦后,我就没有见过他们了。”肖女士说,文裕章在看守所的两年,孩子一直是她照看,有深厚的感情。她回到武汉后,文裕章就把家里座机线拔去,不给她与孩子联系。“今年孩子们过生日,我打电话过去,文裕章和孩子奶奶都不接。”目前,胡菁的遗体保存在深圳市殡仪馆达3年之久,每日需要100元的费用。胡菁的姐姐表示,“希望此事早点了结,妹妹早日入土为安。”
    法官说法
    该案不会在社会引起负面影响
    庭后,广东省高院刑事庭审判长刘旭烜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于“轻判”是否会在社会上引起负面影响,刘旭烜予以否认,“从法律角度已经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去惩处,表明我们法律是不允许发生如此行为的,要受到法律惩处。”
    基于何种原因维持原判,刘旭烜解释,“文裕章属于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杀害的是他濒死的妻子,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按照法律规定,量刑幅度在3年到10年,判处3年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如何可以判处缓刑,刘旭烜说需同时具备4个条件,第一个是犯罪情节较轻,第二个有悔罪表现,第三个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第四个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从现在的证据来看,文裕章这四个条件都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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