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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慈善事业基础建设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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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7:01:01 | |阅读模式
作者: 郑功成   来源: 公益时报
慈善事业是特殊的社会性救助事业,它具有着弘扬公益美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多重功能。
  慈善事业的特殊功能,决定了我们这个时代需要有慈善事业。经过近20年来的发展,一部分社会成员率先进入富裕或小康阶层,不仅具备了参与慈善事业的经济能力,而且客观上需要通过慈善公益事业来树立自己的新的社会形象;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则因为历史的、现实的、自身的或外来的原因陷入困难之中,急切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两者均对慈善事业存在着共同需要。可见,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而要使慈善事业得到健康发展,当务之急便是要高度重视有利于慈善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建设。
  首先,要树立全体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并使之成为慈善事业坚实的道德基础。慈善事业是社会性救助事业,但它又不同于官方举办的社会保障,其显著的特征就是慈善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和自愿性,从而决定了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着道德支配作用,如现实生活不乏过着骄奢淫逸生活的人,而真正热心慈善事业者却不多见,这种现象表明新富阶层尚未普遍具备善爱之心,从而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慈善事业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项道德工程来加以建设,从弘扬传统的慈善道德开始,树立社会成员乐于奉献、互助友爱的风尚,如挖掘历史上乐施好善的慈善典范,重视传统伦理道德教育;及时表彰现实中的典型慈善人物,加大对慈善活动的宣传力度,同时掀起慈心与爱心的家庭教育运动等。只要对现实社会中择善而行者、醉于行善者给予鼓励和表彰,良好的道德社会氛围就能够形成,而国民的向善之心和择善而行即是慈善事业发展坚实的道德基础。
  其次,要引导先富起来的人与一切有能力帮助他人的人积极参与慈善捐献,为慈善事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捐献为慈善事业的立身之本,没有捐献便没有慈善事业,而从海内外慈善事业发展已有的经验来看,富人与中产阶层人士的捐献往往构成慈善财政的主体。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家庭进入小康与富裕阶层,具备向慈善事业捐献的能力,但捐献并未成为时尚。因此,政府宜制订相关的税收政策,如征收遗产税,对个人所得征收超额累进税,对社会成员的公益捐赠给予免税优惠等等,同时让乐于奉献者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并将对慈善事业的贡献大小视为评价社会名流及富人德行的重要指标,将有力地促使先富者乐于投身慈善事业。通过先富起来的人来带动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慈善捐献,慈善事业便有了厚实的经济基础。
  其三,要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团体,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由于政府干预可能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并背离捐献者的意愿,慈善事业在具体运作中往往排斥政府的直接干预,这样,发展民间公益团体并由承担各项慈善事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便成为一项国际惯例。我国目前虽然已有中华慈善总会等一批慈善公益团体,但大多规模小并依附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并未形成独立的公益团体群体,这是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当尽快颁布有关慈善团体的法规,鼓励并规范企业、社团法人、个人兴办慈善公益团体,大力发展社区型、地区性慈善团体,实现综合性慈善团体与专门性慈善团体并举,尽快形成一个独立运行的、多层次的慈善组织系统。
  其四,要尽快制订相应的法规制度,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在立法层面上,就是立法机关加快慈善事业立法步伐,尽快修订完善《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慈善团体法》等法律与法规,使慈善事业的性质、慈善团体的地位和作用等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确保慈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政府层面上,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对慈善团体的管理政策与相应的慈善财税政策,使慈善团体的运行、社会各界的捐献及募捐等有具体的可供操作的依据;在慈善系统层面上,应当以中华慈善总会等全国性慈善团体为主体,尽快参照国际慈善界的惯例制订出我国的慈善行为准则,并严格自律;各慈善团体还需要制定完善的章程与运行程序,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确立公开的监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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