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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2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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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志愿服务不纳入教育评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1:22 新京报
【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二审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监护人同意。同时,对于遇到困难的志愿者应当予以救助。
亮点1
学生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在关于学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方面,删除了原来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记入档案的内容,改为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同时新增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的内容。
针对上述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在报告时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发扬其志愿奉献精神是必要的,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但不宜把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记入档案并纳入教育评价体系;对于未成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亮点2
志愿服务基金也救助志愿者
为了更好、更全面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志愿服务基金的用途中增加志愿者救助的内容。
草案修改稿规定,志愿服务基金主要用于: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其他有关事项。
删除
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记入学生档案。
刷新
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新增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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