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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讨回青年志愿者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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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9 15:12:39 | |阅读模式
南京讨回青年志愿者名誉权  

2004-05-31 10:00更新 来源:中国青年报  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本报南京5月30日电(朱伟 记者郁进东)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团南京市委、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诉南京渡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青年志愿者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南京渡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起的5日内,在《金陵晚报》上向两原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团中央倡导发起的,1993年起在南京市实施后,志愿者行动在全社会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团市委青年志愿者无偿服务于社会、济弱扶贫的形象已经深植南京百姓心中。但是,南京市青年志愿者这一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却被一些商家用于商业促销。从2003年8月开始,渡亨公司在南京的各个居民区张贴海报,以“南京团市委青年志愿者送健康到社区”的名义进行其净水器的营销活动,欺骗广大消费者。该公司的这一行为给南京市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2001年5月23日,南京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决定》。决定规定:“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团南京市委、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渡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法庭多次调查取证,做出了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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