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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救助5月起全覆盖 最高额度每年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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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0 11: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04-30   来源: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袁丁 通讯员/鞠杨)《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在下月实施,昨日,广州市政府公布了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具体操作做了安排。根据细则,今后广州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困难群众,都可以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医疗费,无须再走繁琐的申请审批程序。

新旧救助方式有何区别?
      根据办法和细则,新的救助方式在覆盖面、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方面都有新突破。
新办法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了医疗救助范畴,改变了广州农村没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局面。将医疗救助医院也从原来的5家指定医院,扩大到全市所有社会保险和新型农村合医疗机构,方便了困难群众办理医疗救助。
新办法还将目前参保人员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1万元提升到1.5万元;在病种方面,除将广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疾病以及指定慢性病纳入范围外,患有其他疾病的也都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新办法还大幅降低了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从目前城镇住院最高起付标准2000元,降低为城镇住院最高起付标准为300元,农村为200元。对于特别困难的群众,如果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还可以申请特别医疗救济。


哪些人群可以得到救助?
      办法及其细则规定,广州有五类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四类困难人员,以及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办法首次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医疗范围,城乡居民只要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到基本生活的,都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体现了医疗救助的社会公正性,真正实现了医疗救助全覆盖。


如何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根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困难人员凭低保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可以直接在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减免。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街道(镇)民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获批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按照批准额度报销医疗费。


资助标准怎样界定?

      根据规定,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不同,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农村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50元、100元、200元。资助标准是三无人员、孤儿、五保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100%由救助金支付,其他困难人员由救助金支付80%;不论困难人员还是其他人员,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限额为1.5万元(不含资助参保费用)。


医疗救助如何实施?
       救助对象不同,救助内容也有区别。首先资助困难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次,在困难人员就医后再资助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第三,其他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救助金从何处来?
       细则规定,救助金每年总计筹资1.5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1亿元,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800万元,各区(县级市)安排4200万元。对各区(县级市)分担的4200万元,根据各区(县级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及重度残疾人的数量和财力状况,考虑两个因素的权重,按5:5的权重比例计算各区(县级市)出资的具体数额。



[ 本帖最后由 爱心屋aw25 于 2009-4-30 11: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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